工人日報社評丨不能讓職工面對“任性調崗”無奈又無助
【工人日報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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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不能讓職工面對“任性調崗”無奈又無助
工人日報-中工網評論員?郭振綱
有些用人單位沒有正確理解用工自主權的法律含義,片面突出管理優(yōu)先,習慣于強調職工要單方面服從,缺乏平等協(xié)商的意識;有些職工過分強調勞動合同的約定,認為一旦約定了就不能隨意改變,對調崗的合理性理解不夠,導致協(xié)商無法達成合意。一旦雙方被情緒左右,無法坐下來“有話好好說”,就容易鬧僵甚至對簿公堂。
用人單位“任性調崗”引發(fā)爭議的案件時有發(fā)生。據8月24日《工人日報》報道,北京一家物流公司因經營困難,讓職工選擇“要么解約要么調崗”,有職工不同意,公司直接停發(fā)了職工的工資。在工會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職工獲得了應有的補償。用人單位“任性調崗”的做法引發(fā)熱議。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調整內部崗位屬正常現象。相關法律也允許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合理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不過,用人單位行使調崗權時,不能將其視為無邊界的權利,不能只強調用人單位的需求而忽視職工的合理訴求,甚至讓職工做選擇題。這樣的行為不僅會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還可能將用人單位推向被告席;不僅不利于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也是用人單位缺乏社會責任的表現。此前,最高法和人社部聯合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中,對用人單位的不合理調崗行為曾做出過否定性的判決。
一些用人單位因“任性調崗”引發(fā)爭議,多為雙方“頂牛”的結果。有些用人單位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一知半解,或者沒有正確理解用工自主權的法律含義,片面突出管理優(yōu)先,習慣于強調職工要單方面服從,缺乏平等協(xié)商的意識,不尊重或者不重視職工的意愿表達,甚至抱有職工不會輕易打官司的想法;有些職工過分強調勞動合同的約定,認為一旦約定了就不能隨意改變,對調崗的合理性理解不夠,一味強調自己的困難,導致協(xié)商無法達成合意。一旦雙方被情緒左右,無法坐下來“有話好好說”,就容易鬧僵甚至對簿公堂。
事實上,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調崗問題,并不注定是“你贏我輸”的結果。盡管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沒有對調崗的合法性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在司法實務中,對調崗一直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即合理性原則。相關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中,要求法院對調崗的合理性進行審查,比如,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是否屬于對勞動合同約定的較大變更,是否對勞動者有歧視性、侮辱性,是否對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產生較大影響,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調整的崗位,工作地點做出調整后、用人單位是否提供必要協(xié)助或補償等。合理性原則為判斷調崗的正當性提供了規(guī)范性的邊界。
一些用人單位在調崗過程中,讓職工選擇“要么解約要么調崗”,客觀上違背了合理性原則,讓職工既無奈又受傷??梢哉f,用人單位不受約束的“任性調崗”已經成為不利于職工合法權益維護、妨礙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一個問題。
化解用人單位“任性調崗”引發(fā)的爭議,關鍵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都要秉持理性協(xié)商的態(tài)度,對調崗的合法性邊界有清晰的認知。一方面,用人單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權時要有法治思維,要恪守用權邊界。有關方面應通過法治宣傳,勞動法律法規(guī)體檢,勞動監(jiān)察、仲裁和訴訟庭上的法理闡釋,出具司法建議書等方式,告知用人單位調崗有邊界,提示其理性調整職工崗位。同時,要讓一些“任性調崗”的用人單位付出經濟代價。另一方面,職工在面對用人單位的調崗時,要理性維權,對于用人單位的不合理調崗行為,要明確指出其不合法不合理性,敢于運用法律手段維權。同時,對用人單位的合理調崗行為,也不能抓住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放,而應該充分協(xié)商。工會對用人單位的非理性調崗行為要強化維權服務,運用好法律援助和“兩書一函”制度,為職工撐起維權保護傘。
期待相關判決能給用人單位的“任性調崗”以警示,督促用人單位謹慎用權,扎實推進勞動關系進一步和諧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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