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家”變了工傷權益沒了?
(資料圖)
原標題:受工傷后,“老東家”的項目被移交,“新東家”未約定工傷待遇(引題)
“東家”變了工傷權益沒了?(主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吳鐸思 實習生王文涵)職工受傷后,用人單位的項目被移交,但招標文件中對之前職工的工傷待遇問題未作約定,工傷職工的權益問題該由誰負責?日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這起案件,明確由“老東家”承擔此前職工的工傷責任。
2017年9月1日,呂某入職新疆五家渠市某市政公司。2020年6月2日,呂某在工作期間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十級傷殘。公司為呂某辦理了工傷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呂某受傷后繼續(xù)在該公司工作。
為推進智慧環(huán)衛(wèi)綠化一體化項目,2021年8月,五家渠市城市管理局對外招標五家渠市智慧環(huán)衛(wèi)園林一體化特許經營項目,重慶某綠化公司中標該項目。后五家渠市城市管理局要求五家渠某市政公司將該項目資產及人員安置向重慶某綠化公司移交。中標文件中明確了人員安置約定,不得無故裁減人員、保障項目平穩(wěn)交接。但招標文件中對之前工人工傷待遇問題未作約定。
2021年11月30日,該市政公司與呂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同年12月5日,呂某又與中標的重慶某綠化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2022年6月,呂某不滿該市政公司給予的工傷待遇,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工傷待遇。仲裁裁決該市政公司支付呂某解除勞動合同后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78372元。市政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qū)人民法院。
五家渠墾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五家渠市某政府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將五家渠市某經營項目授予第三人進行經營,并非市政公司將該項目轉讓給中標公司;同時招標文件中對之前工人工傷待遇問題的承擔義務主體也未作明確約定,所以該市政公司與呂某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依法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呂某在該市政公司工作期間發(fā)生工傷事故,市政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該市政公司支付呂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78372元。市政公司不服,上訴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是對職工因工作受到傷害而給予的補救和補償,它不應受勞動關系解除等因素的影響。案涉市政公司之所以與呂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其他中標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獲得業(yè)務,該市政公司無法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不存在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情形。因此,案涉市政公司主張由中標公司承擔給付責任,并無法律依據。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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