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在灰色地帶的“私家偵探”不能再無序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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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游離在灰色地帶的“私家偵探”不能再無序發(fā)展
記者調查發(fā)現,當前,一些以偵探、調查為名的機構在網上很活躍,宣稱“擁有大量高科技工具”,可以為客戶提供“行蹤調查”“婚外情調查取證”等服務,其中摻雜著不少侵犯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及真假難辨的騙局。多位受訪專家指出,私家偵探吃的是“信息飯”,而這碗“信息飯”很容易涉及他人的個人信息權、隱私權。由于缺乏必要的標準和規(guī)范,很多私家偵探游走在法律的邊緣地帶,甚至踏入法律禁區(qū),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說到“私家偵探”,很多人的腦海中可能會立即閃現各種源自文學和影視劇中的神探形象,從而賦予它某種神秘乃至浪漫化的色彩。然而,現實中的“私家偵探”行業(yè)亂象不少:有些私家偵探是假借偵探名義,實施詐騙的騙子;有些想一夜暴富,不惜鋌而走險,只要給錢,什么都敢做;還有些直接販賣個人信息等。比如,此前就有媒體報道,廣東省中山市一名女子因為懷疑丈夫出軌,于是在網上找到一家“私家偵探”想要調查老公,沒想到非但調查結果沒拿到,自己還被騙走1萬元。
實際上,從法律的角度,現實中并不存在真正的“私家偵探”。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曾發(fā)布《關于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原國家工商總局也曾明確指出,嚴禁私人開辦偵探業(yè)務,市場監(jiān)管部門至今也未批準過以“私人偵探”作為經營范圍的企業(yè)注冊登記。因此,現實中所討論的“私家偵探”行為,用民間調查來形容其實更為準確,多指向的是以“咨詢”等為名義開展的非官方的調查取證工作。
當然,法律禁止的是以私家偵探名義進行的登記注冊行為,并未明確禁止當事人委托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從事協助證據調查活動。因此,“私家偵探”的客觀存在并不能一刀切地等同于違法。其性質的界定,主要還是要依具體行為而論。比如,在調查手段上,一些通過跟蹤、偷拍、竊聽等方式來調查,就涉嫌違規(guī)獲取個人信息;而一些甚至打著私家偵探的噱頭搞詐騙,更是直接違法。但由于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對這類行為的有效規(guī)制明顯不足。并且,很多被委托的“任務”及實施的調查行為具有相當的隱秘性。于是,“私家偵探”行業(yè)也就在事實上成了一種游離在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
由此,從現實出發(fā),對于私家偵探行業(yè),有必要作出針對性的規(guī)范。比如,目前只是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但對實際從事“私家偵探”的行為并未有明確規(guī)制。像到底哪些委托是可以通過“私家偵探”來完成的,并且其所獲取的“證據”又會否得到法律的承認?在開展調查活動中,相關調查行為的邊界在哪?從事該行業(yè),是否需要特別的資質?諸如此類的關鍵疑問,尚需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這對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還是委托方而言,都是必要的。
不過,要注意的一點是,“私家偵探”行業(yè)的一些亂象,可能也暴露了部分其他行業(yè)的“潛規(guī)則”。甚至說,“私家偵探”的諸多業(yè)務,正是建立在其他行業(yè)的漏洞之上。比如,不少“私家偵探”宣稱能夠獲取他人社交賬號聊天記錄、開房信息、銀行流水等隱私信息,并且都是明碼標價。這看似是“神通廣大”,實際不過是充分利用了一些行業(yè)的管理失范。就此而言,要規(guī)范“私家偵探”行業(yè),顯然也離不開提升其他一些關聯行業(yè)的整體規(guī)范程度。說到底,“私家偵探”并不具備什么“超能力”,它不過是最大化地鉆了一些社會領域的空子。明白了這一點,在看待“私家偵探”的問題時,就會對其復雜性有多一層的體認。(朱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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