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缺斤短兩”,全鏈條監(jiān)管要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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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整治“缺斤短兩”,全鏈條監(jiān)管要立起來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日前印發(fā)《關于開展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23年7月至12月組織開展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此次綜合整治聚焦電子計價秤“缺斤短兩”突出問題,加大整治力度,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和生產假冒偽劣、具有作弊功能電子計價秤的企業(yè);對集貿市場、商超、水果店、夜市、流動攤販等進行集中整治,嚴厲打擊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電子計價秤等計量違法行為。
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電子秤逐漸普及,走進大街小巷。電子秤本是“公平”的保證,未曾想到的是,沒有原罪的技術被人“利用”,成了商家“缺斤短兩”的幫兇。據不少媒體報道,一些電子秤竟然可以人為調節(jié),這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于“缺斤短兩”打擊,相關部門一直高度重視。早在2004年,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聯(lián)合發(fā)布了《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其對重量量具的誤差標準做了嚴格的規(guī)定。比如,糧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電子秤被允許的誤差是1公斤不超過20克;干菜、山(海)珍品或價格高于每公斤30元,但不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重量不足1公斤時,誤差不得超過2克。規(guī)定細致入微,什么算“缺斤短兩”,的確很容易“對照識別”。
遺憾的是,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人依然選擇鋌而走險。這般現實下,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印發(fā)《通知》,要求對這一行為進行整治,自在情理之中。事實上,“缺斤短兩”的現象,也是嚴重違法的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秤使用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若是涉案金額較大,則可能違法《刑法》,構成詐騙罪,使用者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缺斤短兩”是違法之舉,對其進行整治是大勢所趨。而這,也需要多措并舉、綜合施策。首先,法治監(jiān)管必須立起來。既然“缺斤短兩”是違法行為,那就應該讓司法實踐不斷深入,用法律之劍來整治現實之亂,如此才能形成最大的震懾力。其次,信用監(jiān)管要及時跟上。對相關部門來說,或許可以設置紅黑名單,對“缺斤短兩”的商家要有黑名單的約束,而對誠信經營的商家,則可設置“紅名單”,以形成必要的正向激勵。最后,智慧監(jiān)管要不斷升級。比如,對于電子秤的生產等,還是要進行嚴格的規(guī)范與約束,不能任由“可調節(jié)”的電子秤在市場上恣意橫行。
只有在監(jiān)管的全鏈條上不斷發(fā)力,才能進一步規(guī)范民生計量領域的市場經營秩序,最大限度地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消費權益,為消費者創(chuàng)造一個安全、放心、滿意的市場消費環(huán)境。(龍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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