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賣掉寶馬就開除,這家公司領導不懂法 環(huán)球觀速訊
原標題:不賣掉寶馬就開除,這家公司領導不懂法
最近,蘇州一個公司發(fā)布通知,要求所有開寶馬的員工在一個月內賣掉寶馬。更換國產車的,公司獎勵2萬,不賣寶馬的,開除。有不信邪的媒體特意向該公司求證,工作人員答:屬實。
這個通知自然跟前兩天的寶馬冰激凌事件有關。先是有上海車展的觀眾發(fā)視頻,說寶馬工作人員區(qū)別對待中國人,一個發(fā)放冰激凌的活動,自己去要就說沒有了,外國人去要又有了。之后,寶馬災難級別的回應更是點燃了輿論怒火——第一波公關被指字數(shù)太少,還不如AI真誠,第二波公關回應了拿到冰激凌的老外實際上是同事,但由于在公關文里打問號,被網(wǎng)友指用反問句內涵公眾。
(相關資料圖)
在這樣的背景下,蘇州的這家公司制定了不賣寶馬就開除的決定。
不管公司領導是真憤怒還是故意吸引眼球,強制要求員工賣寶馬都是沒有道理的。員工開什么車是他的自由,一些企業(yè)有種奇葩的風氣,總想利用手里的管理權對他人的私生活做點安排。之前也有一家公司,要求所有員工都不能購買蘋果手機,一經發(fā)現(xiàn),立刻辭退。把用什么手機、開什么車和員工是否有資格在該公司繼續(xù)工作聯(lián)系起來,是一種病,得治。
寶馬是員工的私有財產,作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要求不賣就開除,實際上是侵害了員工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如果公司領導當真對寶馬很不爽,大可把自己名下所有的寶馬車都賣了,以表心意,甚至還可以動員身邊的親朋好友一起賣。但無論如何,不能動用管理權限干預他人的財產,欺負員工不算什么本事,這是公司管理權的不當擴張。
即便這家公司鐵了心要開除不賣寶馬的員工,大概率也成功不了。要想開除員工,得證明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雌饋恚毁u寶馬就開除屬于一項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但勞動合同法也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在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另外,司法解釋也明確了,規(guī)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序,并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若內部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一致,還得優(yōu)先適用合同約定。
所以,引用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開除員工,這個條件還是挺高的。首先是制定過程要程序合法,也就是經過了全體職工的討論。其次,還要看這個規(guī)定跟勞動合同有沒有沖突。
最重要的是,需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民法典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和物權保護有諸多規(guī)定。比如第150條,受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而“脅迫”就是以給自然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其基于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話分兩頭,強制賣寶馬且不賣寶馬就開除,既是對他人財產權利的損害,又是對他人勞動權益的損害。
實話說,在這家公司上班真夠倒霉的。能做出這樣一個決定,說明公司領導拎不清,把個人喜惡上升為公司意志,在管理上太不專業(yè),是不是存在把公司財產當成自家財產的情況,不好說。而隨意開除,更是涉嫌違反法律,說明公司領導還不懂法。
報道說,員工換國產車的,公司獎勵2萬,目前公司員工有六七個人駕駛寶馬品牌車輛,已經有員工去看其他車了。這么一算,獎勵費用也得10萬+,如果這個錢當真是公司出,那么是以什么名目?真夠亂的。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