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播報:別被“隱形加班”綁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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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別被“隱形加班”綁架了
下班時間回工作微信算加班嗎?這是縈繞在許多打工人心頭上的疑問。
最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則判決引發(fā)輿論關注。據悉,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約定執(zhí)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后因加班費問題將公司告上法庭,公司認為休息日在客戶群中對客戶偶爾提出問題進行回復,不屬于加班。法院經二審后判定,綜合考慮李女士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公司應支付加班費共計3萬元。
這則新聞無疑戳中了大眾的痛點。現實生活中,微信讓工作和生活的邊界越發(fā)模糊,“好像下班了,又好像沒有”成為許多人的常態(tài):名義上“下班”了,但工作群里的消息依舊響個不停,走個路、吃個飯都要隨時停下回復;明明已經睡覺了,公司一個通知發(fā)過來,不得不強打精神,打開電腦修這改那;哪怕正是休假期間,也不敢掉以輕心,帶著筆記本電腦嚴陣以待……正因如此,許多網友聲稱“24小時都在工作”,并希望能認定一個上下班的邊界。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一般情況下,單獨討論工作的微信聊天記錄,還不能作為存在加班事實的有效證據。這是因為微信加班完全不同于傳統(tǒng)的在崗加班,有許多特殊性,勞動者往往難以承擔舉證責任。比如,下班后公司非常態(tài)化就工作問題與員工進行溝通交流,微信記錄不能體現出持續(xù)工作的狀態(tài);微信記錄不容易確定發(fā)出加班指令人的身份;微信記錄大多為簡單的工作匯報、請示、回復等,難以證明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長等。
在此案中,李女士的勝出也是一波三折,但從二審法院的一紙判決來看,仍然具有相當的啟發(fā)意義。判決主要有三個要點:一是回應了靈活辦公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要看實質工作內容;二是定義了微信回復的邊界難題,如果微信聊天明顯超出了臨時性、偶發(fā)性的一般溝通,呈現出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并且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就應當認定為加班;三是給出了就加班時長及加班費數額計算的參考,法院判決考慮到加班時長難以客觀量化等情況,根據在案證據情況予以酌定,體現出了公平性。
正如網友們所關心的那樣,隨著經濟發(fā)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如何避免“隱形加班”,是社會的普遍關切所在?,F實生活中,有不少管理者都認為,看個微信、回個消息是相當“順手”“隨意”的事,算不上正經加班,也有很多用人單位在這種模糊認識中習慣性無視勞動者的額外付出。這起案件也給大家提了一個醒,只要在法定時間、約定范圍之外,就屬于額外占用了時間精力。(王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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