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消息!別讓上崗證成為勞動者的“離職鎖”
(資料圖)
原標題:別讓上崗證成為勞動者的“離職鎖”
勞動者離職,走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雙方就應該好聚好散,用人單位就不應該讓上崗證成為勞動者的“離職鎖”,不應該以各種不合法、不合理的理由或要求來抬高勞動者的離職門檻,來增加勞動者的離職成本,來妨礙勞動者的再就業(yè)。
“離職時才發(fā)現(xiàn),上崗證被綁定在了公司名下,不能自由使用?!苯?,在廣西南寧務工的何先生遇到了煩心事,此前為就業(yè)接受培訓而取得的上崗證,離職后卻無法和公司解綁。(4月7日《工人日報》)
上崗證被綁定在原用人單位名下,意味著勞動者在重新?lián)駱I(yè)時會遇到障礙。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已經(jīng)解除了勞動合同,也已經(jīng)從原用人單位離職,但原用人單位卻拒絕解綁勞動者的上崗證,給勞動者留下“離職后遺癥”,給勞動者添堵下絆,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
上崗證是勞動者從事某種行業(yè)或崗位工作的資格證明,往往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guān)系歸屬性質(zhì),也就是說,上崗證通常只適用于特定用人單位的專門崗位。如果勞動者從一家用人單位離職,就需要解除記載原用人單位崗位信息的上崗證,而勞動者重新?lián)駱I(yè)時,應根據(jù)工作需要在新的用人單位重新辦理上崗證。在勞動者已經(jīng)從原用人單位離職的情況下,如果原用人單位依然“攥著”勞動者的上崗證不放,很可能給勞動者重新辦理上崗證帶來麻煩,進而給勞動者再就業(yè)帶來阻礙,甚至造成勞動者無法再就業(yè)。
根據(jù)《就業(yè)促進法》,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yè)的權(quán)利。自主擇業(yè)既包括自主擇崗,也包括自主離崗,勞動者按照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并離職、選擇新的用人單位,均屬于自主擇業(yè)的范疇。顯然,解綁原用人單位的上崗證是勞動者自主離崗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原用人單位拒絕解綁已離職勞動者的上崗證,本質(zhì)上對勞動者的離崗形成了妨礙,侵犯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yè)權(quán)。
回到這起勞動爭議中,何先生原任職的南寧某檢測公司認為何先生未滿三年服務期,主動辭職,屬于違約行為,拒絕解綁何先生的上崗證的目的在于讓何先生承擔不利的違約后果。法院的判決告訴我們,何先生與檢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順延三年不等同于約定了三年服務期,在何先生與檢測公司于2021年5月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終止,何先生不再屬于檢測公司的員工,就不應該再擁有該檢測公司的上崗證,也沒有在該檢測公司再保留或掛靠上崗證的權(quán)利或義務,與之相對應的是,該檢測公司也無權(quán)再強留何先生的上崗證,無權(quán)“鎖住”何先生的上崗證。
法院的判決支持了何先生的訴求,要求檢測公司協(xié)助何先生解除上崗證的綁定,既化解了何先生的離職煩惱,掃除了何先生再就業(yè)的障礙,也給涉事檢測公司以及其他用人單位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課,有助于用人單位明晰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的區(qū)別,準確理解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zhì)和意義,厘清解除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范圍,把握好勞動管理、服務期管理、勞動合同管理的邊界,規(guī)范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預防和化解勞動糾紛。
勞動者離職,走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雙方就應該好聚好散,用人單位就不應該讓上崗證成為勞動者的“離職鎖”,不應該以各種不合法、不合理的理由或要求來抬高勞動者的離職門檻,來增加勞動者的離職成本,來妨礙勞動者的再就業(yè),來刁難勞動者,而是應該主動依法依約全面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主義務以及相關(guān)附隨義務,配合勞動者辦理各種離職手續(xù),與勞動者和和氣氣、友善文明地分手。這應該成為用人單位離職管理的共識,也應該成為企業(yè)文化的一部分,成為企業(yè)和諧健康發(fā)展的保障性因素。(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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