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熱頭條丨工人日報社評丨為做實勞動爭議多元調處機制拓展新路徑
【工人日報社評】?
原標題:為做實勞動爭議多元調處機制拓展新路徑
(資料圖)
工人日報-中工網評論員 郭振綱
建立“三方六家”調處機制,每個相關方都有利益代表者,有利于厘清矛盾根源,讓各方的合理訴求得到滿足,有利于達成調處共識,讓各方在調處同類糾紛中有統(tǒng)一標準,有助于取得處理一個具體案件、教育一大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效果。一句話,有望使勞動爭議調處機制的“三方性”原則得到實質性強化。
據11月5日《人民法院報》報道,日前,在吉林省長春市,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人社局、司法局、總工會、企聯(lián)、工商聯(lián)共同建立吉林省首家勞動爭議“三方六家”調處中心,“三方”包括中間方(人社局、法院、司法局),資方(工商聯(lián)、企聯(lián)),勞動者方(總工會)?!叭搅摇闭{處中心既有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單位,也有維護資方權益的組織和專業(yè)處理勞動糾紛的職能部門,確保調解方案合理合法。
近年來,為強化多元化解勞動爭議機制建設,各地法院和人社部門、總工會相繼建立了“法院+人社”“法院+工會”“法院+人社+工會”等機制,在實踐中不斷延伸勞動爭議調處機制鏈條,充實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內容,為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發(fā)展提供了不少鮮活樣本。長春市中院依托“一調、一裁、兩審”法定勞動爭議處理模式和程序,積極推動在長春市兩級仲裁委建立勞動爭議“三方六家”調處中心,為多元化解勞動爭議機制建設提供了新范本,是創(chuàng)新新時代勞動爭議調處機制的有益舉措。
勞動爭議調處機制的作用發(fā)揮得是否到位、實踐成效如何,關鍵看勞動關系雙方對調處結果的滿意度,矛盾一次性解決得是否徹底,化解糾紛的成本是否降低。上述目標的實現,既取決于勞動關系雙方利益在法律法規(guī)約束下得到合理平衡的維護,又取決于即時個案調處結果與化解未來同類糾紛不產生沖突。將所有相關方都納入調處過程,既立足于個案,又不僅僅基于個案,將個體利益、單位利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相平衡,“三方六家”調處機制是一個可行路徑。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的調處機制較多著眼具體糾紛調處,較少考量從更高層面、更大范圍、更遠視角化解矛盾根源。在具體調處過程中,因為缺失用人單位利益代表方,導致有些用人單位產生非理性的抵觸心理,甚至出現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的現象。這不僅使得起訴率提升,且容易發(fā)生“類案不同判”的現象。
建立“三方六家”調處機制,每個相關方都有利益代表者,在調處糾紛的過程中,一方面,有利于厘清矛盾根源,讓各方的合理訴求得到滿足;另一方面,有利于達成調處共識,讓各方在調處同類糾紛中有統(tǒng)一標準。同時,各方在場的法律普及,有助于取得處理一個具體案件、教育一大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效果。一句話,建立“三方六家”調處機制有望使勞動爭議調處機制的“三方性”原則得到實質性強化。
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但仲裁實務中,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參與不多,勞動仲裁有時由勞動仲裁部門“唱獨角戲”。雖然在“人社+工會+法院”機制下,工會可以受仲裁部門或法院的委托,獨立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但企業(yè)方面代表參與勞動爭議調處一直沒有同步跟上。而“三方六家”調處機制彌補了這一短板。如果該機制得到實體化運行,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能夠制度化介入勞動爭議調處,共同參與勞動爭議調處,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用人單位從中認識到問題產生的原因,職能部門多一個做實工作的平臺,這樣的多贏局面有望形成。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勞動法律法規(guī),完善勞動關系協(xié)商協(xié)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長春市“三方六家”調處機制有望拓展當下勞動關系協(xié)商協(xié)調機制,不僅有利于合法合理化解勞動爭議,而且有望為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拓展新路徑。期待這一調處機制通過不斷探索、不斷完善,為做實新時代多元化解勞動糾紛機制,積累新經驗、拓展新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