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味”的打假,偏離了正義的軌道
原標題:“變味”的打假,偏離了正義的軌道
據《南方日報》4月21日報道,重慶王女士在賣出150份扣碗類熟肉產品后,由于沒有標注產品相關信息被買家以“三無產品”為由告上法庭,最終王女士敗訴,同時被要求退還并給予十倍賠償,共計5萬余元。
無可置疑,市場經濟下各種產品魚龍混雜,質量參差不齊,打假行為的存在有其必要。打假人揭發(fā)不合規(guī)商品,既幫助買家看清產品,維護權益,又讓賣家得到教訓,不敢輕易犯規(guī)。在多方鼓勵與需求的推動下,民間打假人隊伍不斷壯大,逐漸發(fā)展為有組織的團隊。然而在這其中,也混進了一些以打假獲賠為目的的“職業(yè)打假人”,讓打假這一正義行為逐漸變了味。
此次重慶王女士的交易行為中,這位買家先是購買了3份扣肉,并表示好吃,隨后以單位團購為名再次訂購了150份。買家并不是首次購買,也就是說,在第二次團購前已對產品有所了解,知道是“三無產品”,并對其味道表示稱贊,而隨后卻以“三無產品”為由將賣家告上法庭。買家的動機,實在令人懷疑。
傳統時代下,“酒香不怕巷子深”。但現代社會,“酒香也怕巷子深”。電子商務的出現,為解決這一矛盾的提供了新的路徑,讓那些不出名的佳品得以延續(xù)和重生。互聯網讓身處兩地的買賣雙方得以連接,不局限于面對面售賣,交易成本降低。也正是互聯網帶來的種種便利,像王女士這樣以出售自制土特產、特色農村美食的零售散戶得以擴大銷售范圍,給家庭帶來額外增收。但法律規(guī)定,出售的食品需要配有標簽,標注生產日期、質量合格證以及生產廠家。這樣的規(guī)定,也是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畢竟吃進肚子里的東西得高度重視。
打假打的是欺詐行為,若是真的假,當事人固然有權利申請賠償,且賠償金額可達10倍。打假值得稱頌,但對于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打假”,則需另類考慮。本案中還面臨“情”與“法”的矛盾:從法來看,懲罰固然需要;但從情來講,如此高額的賠償金對家庭小店而言,實在有點處罰過重。法律判決時也需要適當考慮賣家的經濟能力,商定恰當的賠償金額。這樣既讓店家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樹立食品安全意識,又能夠有能力、有動力繼續(xù)經營下去,讓更多人嘗到這口美食。
打假行為應回歸“守護百姓”的本質,切莫讓這份好意失去了初心,蒙上一層灰色的幕布。(鮑磊)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