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立遺囑,是制度加持下的效益最大化
原標題:離婚冷靜期立遺囑,是制度加持下的效益最大化
3月21日,《2021年中華遺囑庫白皮書》發(fā)布。數據顯示,離婚冷靜期施行一年以來,前來咨詢遺囑訂立的人數增多,出現了離婚不成先立遺囑的現象(據3月21日中國新聞網報道)。
報道一出,話題#離婚冷靜期內離婚不成先立遺囑#迅速沖上微博熱搜,離婚冷靜期的合理性再次被公眾熱議。作為一項施行不久的新制度,離婚冷靜期有其獨有的制度設計目的——在確保維護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基礎上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wěn)定的需要。民政部發(fā)布的統(tǒng)計數據顯示,2021年213.9萬對夫妻完成離婚登記,比2020年下降了約43%,這也在某種意義上顯現出離婚冷靜期帶來的正面價值。
在離婚冷靜期內設立遺囑,是離婚當事人運用相關法律制度對離婚冷靜期的一種自主補缺。離婚冷靜期使得離婚的時間變得更長,程序也更為復雜,大部分離婚當事人基于現實考量,擔心自己在離婚冷靜期內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無法得到保障,便以提前設立遺囑的方式將對方排除在自己的法定繼承人之外,從而確保其不被落入“人財兩空”的險境。這不僅體現出公眾法治意識的增強和法治思維的進步,也凸顯出個人設立遺囑對于離婚冷靜期制度更好實施的助力。在30天的離婚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如果確需處分其所有財產的,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明確財產分割,是在離婚冷靜期制度框架內,保障自身能夠依法自由處分其所有財產,讓當事人慎重行使離婚自由權和積極行使財產處分權在冷靜期內并行不悖。
誠然,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有其兩面性,離婚冷靜期為沖動離婚的雙方設置了一個時間門檻,促使自愿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但的確也面臨著實踐運行中的一些質疑目光和反對聲音。如何讓其發(fā)揮出的正面效益最大化,是需要各項制度機制對其加持和助力的。
近年來,司法機關圍繞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實施,在制度機制層面不斷加強頂層設計。例如,最高法聯合全國婦聯等六部門共同發(fā)布《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力度;最高檢積極穩(wěn)妥在婦女權益保障領域重點研究探索反家暴檢察公益訴訟,推動健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機制。這些已經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制度機制,或許可以適用到離婚冷靜期中,從而避免離婚當事人一方遭遇人身威脅或實質性傷害,保護好其在冷靜期內的各項基本權益。
仿若一個新生兒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在未來要走的漫長道路上,需要成熟的法律制度機制予以扶持和幫助,助其完善和發(fā)展,才能不斷彰顯制度善意,釋放制度紅利。(王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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