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間打假力量關鍵要興利除弊
原標題:對民間打假力量關鍵要興利除弊
“打假人打假現(xiàn)狀不容樂觀?!苯?,知名民間打假人王海向媒體介紹,近年來打假人在全國很多地方打假遇阻,“能明顯感覺到,我們不再受歡迎”。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負責人表示,王海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培育的消費者,王海現(xiàn)象的產生,是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初衷。
民間打假人一直備受爭議。從積極的一面看,民間打假人能夠對無良商家產生震懾作用,是消費者監(jiān)督甚至是執(zhí)法力量的有力補充。與此相對的是,一些民間打假人存在偽造證據(jù)進行濫訴等情況,涉嫌濫用與占用司法資源。
不僅如此,一些“職業(yè)打假”群體還呈現(xiàn)出專業(yè)化、集團化的新趨勢。更有甚者,在“打假”過程中“造假”,比如用蘸有特殊藥水的棉布將商品的生產日期擦去,以此向商家索賠等等。這些行為已經(jīng)突破法律底線,涉嫌詐騙、敲詐。
“知假買假”惹爭議,焦點在于人們對知假購假者是否屬于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以牟利為目的索賠是否道德等問題存在認知歧義。從純粹的市場交易而言,只要沒有注明“非賣品”,擺在銷售柜臺上的所有食品都是“商品”;無論購買者出于何種目的,發(fā)生在銷售市場里的所有交易都叫“消費”。從道德層面解讀,消費者一旦發(fā)現(xiàn)或懷疑商家出售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就應當拒絕消費,向經(jīng)營者善意提出建議,或向監(jiān)管部門舉報。不過,知假買假、購假索賠也是一種監(jiān)督,而且是可以讓售假者付出違法代價、獲得教訓的有效監(jiān)督方式之一。
近年來,一些地方對民間打假的態(tài)度發(fā)生轉變,不再支持民間打假,越來越多的相關案件,民間打假人被判敗訴。對于“知假買假”,法院不支持懲罰性賠償訴求,甚至認為民間打假人以法院為工具,浪費司法資源。這讓民間打假人越來越不受待見,出現(xiàn)“打假難”現(xiàn)狀,一些不法商家也變得更加肆無忌憚起來。由此看來,將民間打假人踢出消費者行列,不利于打擊不法商家。
如何對待民間打假人,關鍵要看其是否觸犯法律,而不能主題先行,不分青紅皂白地給民間打假人貼上標簽。對于打著“民間打假人”的旗號進行詐騙、敲詐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不法分子,要能依法予以打擊,這些人并不是真正的職業(yè)打假人。對于嚴格在法律范圍內進行打假維權的民間打假人,則要予以保護,不能僅僅因為他們“知假買假”,就對他們的正當索賠予以駁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狈刹]對消費者的主觀購買動機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民間打假人也屬于消費者,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懲治不法商家,增加他們的違法成本,這正是制訂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對于民間打假人的懲罰性賠償訴求,也就有必要予以支持。
所以,對民間打假力量要興利除弊。既要嚴厲打擊那些打著“民間打假人”的名號,進行詐騙、敲詐的不法分子,也要能規(guī)范引導民間打假人當好“啄木鳥”,要對其合法性地位進行正面保留,并通過法律規(guī)范明確其打假手段。在這個消費者維權渠道仍不夠暢通、消費者相比商家仍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應該善用民間打假力量,而不是棄之不用。(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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