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無解除事由,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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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江蘇揚州某酒店打輸了一場勞動爭議官司,原因竟然是他們在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時未載明解除合同的事由,最后不得不賠償員工的經(jīng)濟損失。
事情的經(jīng)過是這樣的。2019年4月,揚州某酒店聘請蔡某擔任總經(jīng)理,雙方約定工資標準為3萬元/月(含績效獎金5000元)。兩年后的2021年12月,該酒店主管方向蔡某發(fā)出《解約通知書》,載明:“我司同意酒店管理公司的申請,與您解除勞動關系?!辈棠辰拥浇獬贤ㄖ獣r一臉懵,工作得好好的竟然被無緣無故辭退了。于是,多次與酒店主管方交涉。在交涉無果、調(diào)解無效的情況下,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經(jīng)濟賠償金。
法院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酒店主管方單方面解除與蔡某的勞動合同,確實未載明具體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jù)及事由。酒店主管方陳述,《解約通知書》中“酒店管理公司的申請”為酒店管理公司向蔡某所發(fā)的終止雇傭關系的郵件,而該郵件亦未明確說明終止與蔡某雇傭關系的具體事由。法院審理后認為,酒店解除與蔡某勞動合同時未載明具體的依據(jù)及事由,致法院無法審查解除事由的正當性及合法性,對此酒店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酒店解除與蔡某的勞動關系構(gòu)成違法解除,最終判決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審理法官告誡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法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判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行為的合法性時,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出的解除通知的內(nèi)容作為認定依據(jù)。若放任用人單位事后說明或變更事實、理由和依據(jù),會嚴重侵害勞動者申辯、仲裁等救濟權利。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jù)及事由,致法院無法對解除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此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木草 來源:江蘇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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