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信箱|錄而不用 招聘單位應予賠償
編輯同志:
(資料圖)
兩個月前,我從報紙上看到一則招聘會計崗位的啟事,于是前去報名參加應聘。該招聘單位對我進行了相應的資格審查,經筆試和面試合格后,我又按照該單位的規(guī)定參加了體檢。當我與該單位達成初步入職意向后,我與原來的工作單位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同時向該單位提供了原工作單位的離職證明。
很快,招聘單位向我寄送了《錄用通知書》,通知我已經被錄用,將來在該單位從事會計工作??墒?,一周之后,當我按照該單位規(guī)定的時間前去辦理入職手續(xù)時,卻被告知其計劃招聘的會計崗位已被取消,不能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了。招聘單位的這一做法,不但將我拒之門外,同時讓我也失去了原來的工作崗位,使我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
請問:招聘單位如此錄而不用,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讀者:富裕
富裕讀者:
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勞資雙方相互選擇的結果,雙方均享有締約自由。但是,誠實信用是立身、立業(yè)之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恪守。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睆哪谧稍冎兴榻B的情況看,招聘單位已經向您寄送了《錄用通知書》,后來卻以“計劃招聘的會計工作崗位已被取消”這一所謂的理由,拒絕與您簽訂勞動合同,該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
如此錄而不用,招聘單位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在這方面,《民法典》第五百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本案中,招聘單位向您寄送了《錄用通知書》,其性質是向您發(fā)出邀約,目的是希望與您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先合同,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而招聘單位對您錄而不用,違反先合同義務,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您在與招聘單位協(xié)商無果的情形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賠償數額的確定,通常由法院根據擬錄用者的工資標準、試用期限、所支出的各項費用、體檢費等經濟損失酌定賠償數額。
本案提示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必須履行謹慎義務,全面考察后審慎做出錄用決定,一旦發(fā)出錄用通知就應遵守承諾、履行約定。應聘者在求職過程中亦應強化證據保存意識,發(fā)生糾紛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程文華 律師
(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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