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工作中被同事打傷 方式不當也屬于工傷
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技術員。半年前,我在車間檢查時,發(fā)現職工肖某的工序操作不當,遂當即要求他進行糾正。見肖某不按照我的要求去做,我就對他提出批評。接下來,我們二人發(fā)生了爭執(zhí)。在爭吵過程中,肖某突然抄起身邊的扳手將我打成重傷。我認為自己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便要求給付工傷待遇,但公司一口拒絕。公司的理由是我系與肖某打架斗毆所傷,不構成工傷。在肖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應當追究我在工作中存在的管理方式方法不當之責,故不同意給予我工傷待遇。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王丹丹
王丹丹讀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所受傷害構成工傷。
一方面,你當時屬于履行工作職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該規(guī)定表明,認定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情形為工傷應當同時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履行工作職責三個要件,且關鍵在于負傷者是否屬于履行工作職責。而你在車間檢查工作時,發(fā)現肖某工序操作不當,當即要求糾正并對其進行批評,繼而發(fā)生爭執(zhí),這些事實表明你始終具有履行工作職責的主觀意愿。
另一方面,你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釋義的函》指出,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雖然“履行工作職責”不應當允許或鼓勵采取爭吵和打架的方式解決工作糾紛,但毋容置疑,你的傷害后果是因工作原因與肖某的故意傷害行為共同所致,其中肖某的故意傷害行為雖是直接原因,但你受傷與工作原因之間亦具有因果關系,不能將你被打傷歸因于私人恩怨進而否認你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再一方面,處理方式不當不能否定工傷?!豆kU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北景钢?,你與肖某因工作發(fā)生爭執(zhí)后,雙方未能冷靜處理確有一定過錯,但你的過錯并不在上述規(guī)定中不得認定工傷之列,故不能因此否認你受到的傷害構成工傷。
顏東岳 法官
(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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