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15天提車,消費者等了又等“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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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汽車公司返還已付購車款及雙倍定金(副題)
上海法治報訊(記者 胡蝶飛 通訊員 施海群)按照汽車銷售人員說法,小劉訂購的汽車最快一周、最慢15天就能夠提車,可小劉等了又等,卻只等來“再等幾天”的回復。小劉堅持“不要了”,4S店卻稱購車合同中未寫明交車時間,因此不予退還定金……近日,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合同糾紛案。
小劉通過微信和開開汽車公司銷售人員小李溝通購車事宜。小劉詢問小李:“何時可以提車?”小李則回復:“最快一周內提車,最慢也不超過15天?!钡玫叫±畹拇饛秃?,急于用車的小劉簽訂了《汽車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逾期交車超過15天的,買車人有權解除合同。隨后,小劉陸續(xù)交付定金及購車款。后雙方因提車時間產生糾紛,小劉將開開汽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付購車款。
小劉訴稱,自己曾和小李說過著急用車,對方回復很快就可以提車。他多次催促小李提車事宜,但對方卻一直推說“要再等幾天”,至今未交付,嚴重逾期。自己等不及只能另購現(xiàn)車,現(xiàn)明確表示不要車子,要求退款。開開汽車公司未按約交付車輛構成根本違約。
開開汽車公司辯稱,《汽車買賣合同》中交車時間處為空白,開開汽車公司未違約。即便解除合同,也是因小劉單方違約,開開汽車公司有權不退還定金。
法院表示,雖然雙方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中未約定交車具體時間,但根據(jù)小劉和小李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開開汽車公司銷售人員小李向小劉明確交車時間為訂購車輛后的7至15日。小劉作為普通消費者,對于銷售人員的承諾具有合理的信賴,且正是因為該承諾,才簽訂涉案合同,故小李在微信中關于交車時間的承諾應當屬于合同內容。小劉明確表示“不要車、要求退錢”,行使解除權,雙方買賣合同解除;而開開汽車公司逾期交車屬于根本違約,小劉可以要求違約方返還購車款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開開汽車公司返還已付購車款及雙倍定金。(文中公司名為化名)
【法官說法】
空白合同在雙方均簽字或蓋章后,仍舊保留空白條款的,易產生諸多風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留有空白的合同書上簽字,應當知曉其法律風險與后果。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給對方的,可能會視為對對方的授權,對方在空白內容上補充填寫的,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可知,在磋商時,汽車銷售人員所做的關于交車時間的承諾具體、確定,故即使《汽車買賣合同》中交車時間處為空白,汽車銷售人員在微信中對交車時間所作出的承諾應視為合同內容?,F(xiàn)開開汽車公司未按約交車,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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