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球新要聞】找到被害人想撤回諒解書的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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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象山:公開聽證說法理情理解法結心結(副題)
檢察日報訊(記者蔡俊杰 通訊員方芳)近日,在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漁業(yè)海事調處中心,一起故意傷害案的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拿到賠償款的老林笑容特別燦爛。這一矛盾的實質性化解,是象山縣檢察院踐行“海上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
老林和嚴某都是漁船上的工人。出海時,嚴某因為捕魚操作被老林說了幾句,越想越來氣,一次喝酒時,嚴某隨手抓起不銹鋼水壺打中老林右眼。經鑒定,老林右眼淚小管斷裂伴溢淚,構成輕傷二級。案發(fā)后,兩人達成賠償協議,嚴某得到了老林的諒解。但審查起訴階段老林卻多次向檢察官提出要撤回諒解書,增加人身損害賠償金。
承辦檢察官全面分析老林的訴求,原來問題的癥結在于嚴某前期只支付了部分賠償款,讓老林誤以為嚴某故意拖延不愿賠償剩下的賠償款,而老林是低保戶,家中有老人需要贍養(yǎng),此次受傷導致他無法從事勞動,失去了經濟來源,因此急需賠償款解決治療、生活等問題。通過走訪調查,承辦檢察官還了解到賠償款不到位確實事出有因,嚴某既要供養(yǎng)年老多病的父母,又要撫養(yǎng)兩個上學的孩子,短時間內無法籌齊賠償款。
為解開二人之間的“心結”“情結”“法結”,承辦檢察官主持召開公開聽證會,把聽證現場設在漁船??康臐O港附近,邀請偵查人員、律師共同答疑解惑、釋法說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為聽證員也參與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聯合偵查人員、聽證員重新對該起案件進行調解,指出雙方都有過錯,肯定老林的合理訴求,詳細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相關規(guī)定。最終,老林表示理解嚴某的難處,只要賠償到位便同意和解。在多方見證下,老林當場拿到了剩余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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