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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層層分包 施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基于建筑施工行業(yè)用工的特殊性,建筑施工單位用工特點主要表現(xiàn)在短期性、流動性、分散性、階段性等,經常有穿插作業(yè)、流水作業(yè)、農民工、間接用工、個人承包等用工形式出現(xiàn)。勞動者一般由實際施工人(包工頭)招用,受包工頭管理,由包工頭發(fā)放工資,其與工程的發(fā)包人并不存在很大聯(lián)系,其不受作為發(fā)包方的建筑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也不接受其日常管理。一般情況下,從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實質要件上來看,勞動者與作為發(fā)包方的建筑企業(yè)不能形成勞動關系。但也不意味著作為發(fā)包方的建筑企業(yè)可以袖手旁觀。一旦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事故,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就要承擔相應的用工主體責任,承擔對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工地打工受傷 職工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我省承包某建設項目后,又將木工活分包給了無資質的自然人王某。李某于2022年4月24日經張某介紹到王某處從事木工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工作時間自上午6時至下午6時,李某工作期間受王某管理。王某通過張某支付李某的工資。2022年6月7日,李某在工作時被鋼管砸中右腳腳面,經醫(yī)院診斷為右腳第四腳趾趾骨骨折。


(相關資料圖)

為解決賠償事宜,李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庭審中,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辯稱,不認識李某,也從未招用過李某。該公司認為,其將工程的木工業(yè)務分包給了王某,李某是王某招用的,自己與李某之間不存在經濟和人身隸屬關系,故李某與自己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李某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企業(yè)注冊信息、工作地點照片、安全帽、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醫(y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jù)。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了花名冊、考勤表、工資表、進場安全承諾書等,證明公司未給李某發(fā)放過工資,李某不是該公司員工。

焦點一:建筑施工企業(yè)違法轉包、分包中的相關法律關系應該如何認定?

勞動仲裁委認為,對于建筑行業(yè)層層分包的問題,2005年勞動部出臺了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該文件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yè)務組成部分。結合該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應當是適格的主體。

本案中,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主體適格。從勞動關系的實質來看,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人身依附性,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jiān)督下付出勞動,并從用人單位獲得對價的權利義務關系。李某在工作期間受自然人王某管理,勞動報酬亦由王某支付,而并非受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管理并由其支付勞動報酬。關于李某工作內容是否屬于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業(yè)務組成部分這一問題,該公司承包項目后,將該項目的木工工作分包給無資質的自然人王某,應認定李某所從事的木工工作不是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業(yè)務部分。

綜上,勞動仲裁委認為,李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與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駁回其仲裁請求。

焦點二: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該如何認定工傷?

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那“用工主體責任”能否等同于“勞動關系”?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與具備用工主體責任的單位,不符合勞動關系“從屬性”的本質特征,也不符合《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因此“用工主體責任”不能等同于勞動關系。“用工主體責任”應當僅限于工資勞動報酬支付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支付責任,而不包括社會保險、雙倍工資、經濟補償?shù)葎趧雨P系下的義務。

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部門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需要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隨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3】34號)的出臺,這個問題得以解決。該意見認為認定工傷不必然與勞動關系相關聯(lián),兩者可以適當?shù)胤蛛x,這種情況下不影響工傷的認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本案中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包項目后將該項目的木工業(yè)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王某,李某的用工主體責任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擔。這就意味著北京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應當承擔李某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雖然勞動仲裁委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但該裁決結果并不影響李某認定工傷。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通訊員吳獻忠 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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