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焦點:哺乳期女職工違反公司規(guī)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哺乳期女職工違反公司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一定違法?近日,河北省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仲裁的一個案例頗具典型性。
案情簡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16年4月5日,張某入職石家莊某化學品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擔任會計。2021年7月,張某剖宮產生育一子,公司同意其休假至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1月25日,張某直屬領導通知其提前結束產假返崗工作,張某隨即回復公司無法提前到崗。12月14日,張某結束產假開始工作。2022年1月下旬,張某所在部門的經理發(fā)現自其返崗后多次申報不屬于工作崗位職責的報銷費用等,賬目出現與日常賬目多有出入。經公司調查發(fā)現,張某存在借助崗位之便虛報賬務,并從中獲利的行為。張某對其行為也表示承認。公司在批評教育無果后,于2022年3月16日對張某進行了處理,并以“工作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張某不服,以公司在女職工哺乳期內辭退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73433元。
處理結果
仲裁委認為,張某的行為屬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清楚,屬于合法解除。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
公司曾向張某提出過提前結束產假返崗的要求,該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產假是張某作為女職工所應享受的權利,拒絕提前返崗并無不妥。張某承認自己存在虛報賬目等問題,是因為其家庭經濟情況緊張以及孩子年幼支出較大所致。同時,也認為自己多年來一直加班加點工作,且事情時間尚短、數額有限,故對公司的批評教育并不認同。經調查,張某的行為確實對公司造成了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關系,主要系醫(y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或勞動合同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裁減人員的相關情形。
上述條款未規(guī)定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中包含六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其中第三項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規(guī)定中所指的勞動者,也包含女職工或“三期”女職工,是本案中公司解除與張某勞動關系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定。該條款更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三期”女職工,若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也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案件思考
通過本次案件細致解析,大家對常講不能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有新的認識,“三期”并不一定是“護身符”。女職工承擔著社會和家庭雙重責任,因此我們應該更加關愛她們,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yè)地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拒絕錄用或歧視女職工,盡全力保障女職工的權益。但女職工也應愛崗敬業(yè),遵守職業(yè)道德,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展現出巾幗的風采。
(王一楠 來源:河北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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