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以“轉”外包形式規(guī)避用工責任|關注
【資料圖】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3日,馮某經(jīng)案外人夏某介紹至某化工公司工作。次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22年5月19日,某人力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夏某,某化工公司認可夏某在2022年5月前為某化工公司員工。2022年6月1日,某化工公司與某人力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協(xié)議,約定由某人力公司將人員安排至某化工公司作業(yè),工人以6000元/月、隊長夏某以10000元/月為基準計算日工資等。2022年7月8日,馮某工作時受傷。后馮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某化工公司自2022年3月13日起存在勞動關系。某化工公司主張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僅為2022年3月至4月30日,后馮某系通過勞務外包形式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勞動仲裁委不予受理后,馮某訴至法院。
【裁判情況】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對于自馮某入職后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無爭議,但在2022年4月30日之后,馮某仍在原工作崗位繼續(xù)工作,雙方并未辦理任何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手續(xù)。雖然某化工公司與某人力公司簽訂了勞務外包協(xié)議,但某人力公司為某化工公司員工夏某于2022年5月19日注冊成立的自然人獨資公司,該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逃避給鍍鋅工序的工人繳納社會保險,馮某實際仍然接受某化工公司的管理,與某化工公司其他員工一樣享受食宿福利待遇,另有保底工資,某化工公司與某人力公司所謂的勞務外包只是將鍍鋅工序的用工風險轉嫁給某人力公司。故判決確認馮某與某化工公司自2022年3月13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審理法院: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
【專家點評】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
以勞務外包、注冊個體工商戶或個人企業(yè)等形式掩蓋勞動關系是擾亂勞動市場正常秩序、規(guī)避勞動法律監(jiān)管、損害勞動者權益的頑疾。最高人民法院已經(jīng)通過指導性案例明確勞動關系認定采取事實優(yōu)先原則,即以實際勞動過程作為主要依據(jù)。強化這一司法立場,能夠有力地治理勞動實踐中的違規(guī)問題,營造規(guī)范誠信的勞動市場秩序。
(來源:江蘇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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