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信箱 | 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xù)簽 職工能否主張二倍工資?-全球今日報
(資料圖)
編輯同志:
我入職某電子公司時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2023年1月9日合同期滿后,我仍在原崗位繼續(xù)工作,但公司未與我續(xù)訂勞動合同。到了4月份,我因調崗問題與公司發(fā)生爭議提出離職,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續(xù)訂勞動合同期間的2倍工資差額。電子公司認為,繼續(xù)用工而未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按規(guī)定應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已經明確,其權益并未受侵犯,因此,不能適用二倍工資罰則。
請問:公司的說法能夠成立嗎?
讀者:孫福清
孫福清讀者:
公司的說法不能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表明,只要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即負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不因在某個階段曾訂立過勞動合同而免除后續(xù)的簽訂義務。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當然有義務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這里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僅僅是解決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事實勞動關系權利義務如何確定的問題,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負的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責任。因此,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與勞動者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倍工資,并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你于勞動合同期滿后仍在電子公司工作,電子公司就未履行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義務,理應向你支付勞動合同期滿后至離職前期間的2倍工資差額。至于電子公司的各種辯解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勞動午報潘家永律師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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