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簽施工合同無效 工程價款應“折價補償” 全球快看點
(資料圖)
【案情介紹】
藺某與張某簽訂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張某承包一個防腐項目工程。合同還寫明:工程竣工后,由張某負責通知藺某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藺某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內不組織驗收的,視為合格。2019年3月,張某通知藺某工程已完成,請其驗收。藺某收到了通知,未表異議,但未進行驗收,已超約定的一周期限。張某僅收到部分工程價款,余款一直未付,多次溝通無果,無奈之下便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藺某支付工程價款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所簽施工合同,因施工人張某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故無效。但藺某未按照約定驗收,且工程已投入使用,藺某主張工程有質量問題卻無證據(jù);據(jù)此,工程質量視為合格,藺某應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張某。法院據(jù)前述理由作出了判決。
【律師解答】
本案是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爭議焦點主要是藺某是否應向張某支付工程價款。本案中有兩個事實值得注意:一個是,張某作為工程施工人,并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另一個是,案涉工程并未經過竣工驗收。這兩個事實對案件的處理和雙方利益有何影響,下面將逐一進行分析。
首先看主要問題,藺某是否應向張某支付工程價款。有人可能會認為,二人既然簽了合同,當然就要按照合同付款。但是,正如前述,本案的情況比較特殊,張某并沒有施工資質;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也就是說,藺某與張某所簽的合同是無效的;這樣,張某就不能依據(jù)合同主張工程價款了。
本案中,藺某并未依約定在張某已通知其工程已經竣工,可以驗收的情況下進行驗收;而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及時進行驗收”本就是作為發(fā)包人的藺某的法定義務。所以,藺某同時違反了法定和約定的驗收義務,而張某已盡到通知義務,加之工程已投入使用;所以法院認為,可視為工程質量合格。據(jù)此,法院認為張某獲得“折價補償”的條件已符合。
(據(jù)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美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鵬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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