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球最新:單位未規(guī)范使用印章 不等于勞動合同無效
“這些內(nèi)容,是公司一般工作人員私自在公司蓋好印章的空白勞動合同上填寫的,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無效!”面對員工手持勞動合同索要更高的工資,一家公司的負責人振振有辭。此類勞動合同,以及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未加蓋印章、加蓋的印章與在公安機關或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印章不一致等情形的勞動合同,真的無效嗎?非也!以下案例,分別對相關情形進行了詳細的法律分析。
【案例1】 法定代表人已簽名,雖未加蓋印章也有效
2023年4月,呂女士領取第一個月的工資時,發(fā)現(xiàn)只有6000元而非勞動合同中約定的10000元。面對其質疑,公司答復稱,其與呂女士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沒有加蓋公司印章,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合同中有關工資的內(nèi)容,對公司沒有約束力。工資只能以公司會議決定的工資為準,并進行發(fā)放。
(資料圖)
【點評】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五百零四條分別規(guī)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薄胺ㄈ说姆ǘù砣嘶蛘叻欠ㄈ私M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只要勞動者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義而非以其個人名義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就必須承擔對應責任。因此,公司否認其所加蓋公章效力的做法是錯誤的。
【案例2】
空白勞動合同先蓋章,然后填寫內(nèi)容也有效
為便于工作,沈女士所在公司在其制作的格式勞動合同中加蓋好印章后,交由招聘人員保管。招聘人員與應聘者就相關事項達成一致后,再填入預留好的空白處。今年3月,當沈女士領取第一個月工資時,卻被告知招聘人員承諾的月工資過高,不能作為依據(jù),必須下調(diào)30%。沈女士對此不解?想知道公司的說法對不對?
【點評】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分別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薄靶袨槿藳]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p>
上述規(guī)定中的“有理由相信” 是指相對人在善意的情況下,根據(jù)商業(yè)習慣、交易習慣,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本案中,公司將預先加蓋好印章的格式勞動合同交由招聘人員,讓招聘人員將協(xié)議內(nèi)容填入預留好的空白處,無疑是對招聘人員行為的認可,也在應聘者“有理由相信”之列。在此情況下,公司當然應當按照合同上填寫的工資標準進行支付,不得任意降低。
【案例3】
合同印章與備案印章不一,確實存在不同也有效
在公司辦公室,黃女士與公司人事部門協(xié)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即入職該公司工作。可是,不到一個月,公司便讓黃女士立馬走人,理由是勞動合同中使用的印章與公司在公安部門備案的印章不一致,故加蓋該印章不能代表公司,勞動合同自然無效。黃女士提出質疑,但公司不予理睬。她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點評】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一般來說,公司人事部門是具有招聘的職能的內(nèi)設機構,其將招聘地點設在公司的辦公室,黃女士自然不負審核招聘人員使用的印章是否為備案印章的義務,更何況其也無法判斷招聘人員使用的印章是否為備案印章,故只要招聘屬于公司行為,招聘人員代表公司,在與黃女士達成一致并簽約后,勞動合同即生效,而不在乎印章是否為備案印章或非備案印章。
此外,《民法典》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惫窘杩谑褂玫挠≌屡c在公安部門備案的印章不一致而否定勞動合同的效力,無疑也有悖于誠信原則。
(勞動午報顏梅生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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