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信息:法官信箱 | 單位撤回錄用通知 事出有因也應賠償應聘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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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讀者王莉莉反映,經(jīng)過筆試、面試,一家公司向她發(fā)送了錄用通知書,其中載明了職位信息、勞動關系、薪資福利、入職時間、入職所需材料等。可是,當她接受并進行必要準備后,公司卻以其組織架構發(fā)生調(diào)整,原來設立的崗位被取消為由,表示要撤回錄用通知。
她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她能否要求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律分析
王莉莉有權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500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該規(guī)定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其中的誠實信用,要求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講誠實,守信用,相互協(xié)作配合,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就勞動合同而言,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guī)定所承擔的義務,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公司向王莉莉發(fā)送的錄用通知書已經(jīng)載明職位信息、入職時間、入職所需材料等,在其接受并進行必要準備之后,公司基于組織架構發(fā)生調(diào)整,原來設立的崗位取消,似乎由于事出有因確有理由撤回錄用通知,但這只能是公司自身的單方理由,并不能否認其對王莉莉來說沒有履行講誠實、守信用義務,即公司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在此情況下,公司必須向王莉莉賠償信賴利益損失,該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直接財產(chǎn)的減少,如為準備面試的交通費用、、住宿等費用以及租房費用、體檢費用等;間接損失是指一方因為基于對對方的信賴而導致的喪失與第三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機會,如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喪失了與其他單位的就職機會或者失去與原單位就職的機會。與之對應,王莉莉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向公司主張相應賠償。
(勞動午報廖春梅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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