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要聞】談戀愛也要明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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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戀愛也要明算賬(主題)
法治時報記者 王巍
儋州居民李芳(化名)和陳剛(化名)是情人關系。在交往期間,兩人曾親密無間。去年,兩人的關系逐步惡化,女方向男方討要借款5萬元,男方卻遲遲不愿歸還,最終李芳將陳剛告上法庭。
女方要求男方歸還借款和利息
在法庭上,李芳表示,2021年9月,被告陳剛因投資舞廳缺錢,向自己借款5萬元。當天,李芳在朋友陪同下給了陳剛現(xiàn)金5萬元。之后,李芳了解到陳剛并沒有將此筆借款用于投資舞廳,而是挪作他用。該舞廳負責人已于2021年向陳剛退還其入股款。于是,李芳向陳剛催收借款,陳剛在電話、微信聊天記錄中表示,會向李芳歸還借款。但在李芳多次催告后,陳剛不斷找出各種借口推脫,仍未履行其還款義務。
李芳表示,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因此,李芳認為,自己此前多次催告陳剛還款,而他一直躲避自己、拒不償還借款的行為不僅構(gòu)成嚴重違約,違背誠信原則,也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陳剛歸還借款5萬元及資金占用期間利息2129元。
男方稱兩人為情人關系 金錢往來為情誼轉(zhuǎn)賬
被告陳剛則在庭審中表示,李芳沒有提供任何直接證據(jù)證明其已將借款交付給自己,也沒有提供轉(zhuǎn)賬記錄或取現(xiàn)記錄等間接證據(jù)佐證其已出借款項。從李芳提供視頻證據(jù)來看,她在車上向陳剛展示的現(xiàn)金既不能確定有5萬元,也沒有當場交付,當天他們在車上確有商討投資舞廳的有關事宜,但自己在視頻中說的話無法證明有向李芳借款的意向。另外,兩人也沒有約定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投資款項所得利益分配方式或者違約金。
陳剛還表示,自己與李芳于2020年認識,兩人之間往來親密,屬于情人關系,在日常交往中,兩人經(jīng)常通過微信互發(fā)紅包等方式維持關系,也有互相轉(zhuǎn)賬進行周轉(zhuǎn)以解對方手頭之需,兩人之間這種經(jīng)常性金錢往來均為情誼轉(zhuǎn)賬。但從2022年開始,兩人之間關系逐漸惡化,李芳多次通過微信讓陳剛還錢。陳剛均以為是李芳主張其返還兩人之間的情誼轉(zhuǎn)賬,因此感到失望,再加上兒子生病等現(xiàn)實困境,他沒有心思計算以及返還兩人之間的情誼轉(zhuǎn)賬,也從未說不予返還。
法院判決歸還借款 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計算
關于5萬元借款問題,法院認定,根據(jù)李芳提交的視頻、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取款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能夠證明李芳借款給陳剛,且陳剛尚欠李芳5萬元的事實。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相識后,被告陳剛因投資舞廳所需,向原告李芳借款5萬元。李芳于2021年9月在朋友陪同下,向陳剛交付了借款現(xiàn)金5萬元。后陳剛將其中的2.5萬元用于投資舞廳,舞廳建設不成后,舞廳老板在扣除陳剛應承擔的必要開銷8000元后,將陳剛投資款1.7萬元退還給了陳剛。由于陳剛未向李芳償還借款,李芳多次向陳剛催收借款,陳剛雖表示會歸還借款,但至今仍未履行其還款義務。
關于利息問題,因原、被告之間沒有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息及逾期的利息,且原告李芳在向被告陳剛催要借款時,也無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了利息。故原告李芳要求被告陳剛在借款后的次日起計算利息不妥,結(jié)合案件情況,利息應從李芳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以5萬元為基數(shù)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最終,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判決被告陳剛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李芳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如果被告陳剛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沒有借條,短信微信記錄也是證據(jù)
本案中,法院認定,根據(jù)李芳提交的視頻、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取款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能夠證明李芳借款給陳剛,陳剛欠李芳錢的事實。那么在生活中如果戀人之間不好意思要借條怎么辦?海南海大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胡乾華表示,民間借貸,一般是發(fā)生在熟人圈子,愿意借款的一般是相當要好的關系,有的當事人在借款給親朋時,不好意思讓對方寫借條。由此,也導致借款逾期后,維權難度的增加。那么,沒有借條是不是就無法證明借款事實存在呢?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其實可以通過“短信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jù),證明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了借貸合意;若無法證明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借貸合意”的,可考慮選擇先以“不當?shù)美m紛”起訴,再根據(jù)訴訟進程視情況決定是否撤訴,再選擇“民間借貸糾紛”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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