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中院發(fā)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昨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下午,揚州中院發(fā)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以引導經(jīng)營者依法誠信經(jīng)營、消費者理性健康消費,營造良好消費環(huán)境,切實讓人民群眾安心消費、放心消費。
案例一
【資料圖】
電動四輪出事故,銷售商也要擔責
2022年3月17日,原告呂某駕駛電動四輪車與朱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朱某受傷、兩車受損。經(jīng)鑒定,朱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案涉電動四輪車鑒定后屬于機動車范圍——純電動汽車。
高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呂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卻駕駛機動車,同時在路口左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為主要過錯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呂某認為,以非機動車名義向消費者生產、銷售標準屬于機動車范圍的電動車,降低使用者對于行使的關注度,對損害有一定過錯,產品缺陷與事故發(fā)生及損害結果有一定關系,該賠償責任主要應由銷售者或生產者承擔,請求高郵市某電動車銷售部賠償自身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銷售者在銷售電動車的過程中對車輛屬性模糊界定、誤導消費者將達到機動車標準的電動車作為非機動車購買和使用。消費者因此未經(jīng)登記、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上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銷售者應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作為電動車銷售者,應規(guī)范自身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售賣合法合規(guī)的產品,在售賣時要告知消費者出售商品的真實情況,盡到警示義務,特別是在售賣達到機動車標準的超標電動車時尤其注意。該案例也成功入選昨日省高院發(fā)布的全省法院2022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
線上課程“縮水”構成欺詐
2019年10月左右,原告鄭某通過騰訊課堂購買被告張某的產品設計課程,后又添加張某微信,經(jīng)雙方微信溝通,鄭某決定購買張某“XX實戰(zhàn)營”全套課程,并支付學費3800元。
鄭某以登錄被告網(wǎng)站的方式進行學習,網(wǎng)站顯示課程列表為“產品設計”“數(shù)控編程”等合計44周課程。被告每次開通一周課程,鄭某課后完成作業(yè)后方能開通下一周課程。但10周以后,被告就不再提供后續(xù)視頻。
原告認為,被告張某銷售課程過程中存在欺騙、誤導行為,對消費者構成欺詐,請求退還學費3800元并履行承擔三倍賠償責任114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是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年P鍵。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相關證據(jù)均證實張某在某網(wǎng)站上公開發(fā)布的宣傳視頻明確課程全套價格3800元,并包含相關贈品。但后續(xù)張某僅提供了產品設計課程前10周的課程,之后的課程一直未予提供,可對三倍賠償予以認可。
【典型意義】
由于網(wǎng)絡課程的無形性,消費者難以判斷將要獲取的商品內容,一旦權益受損,囿于網(wǎng)絡證據(jù)的易消失性,例如發(fā)生經(jīng)營者下架視頻、修正內容、注銷用戶等情況,消費者維權會存在很大困難。經(jīng)營者出售網(wǎng)絡課程,一般會涉及授課內容及教學服務兩方面,如實際交付的課程與其承諾不相符合,或在課程售賣之初隱瞞了課程的真實情況,實際無法提供承諾的課程內容,可以認定為屬于欺詐行為,適用三倍賠償?shù)膽土P性規(guī)定。
案例三
商家售賣假酒,法院判決退一賠三
2021年10月,原告王某某分三次在被告某煙酒店處購買“天之藍”白酒6箱,支付貨款合計9900元。之后,王某某向當?shù)厥袌霰O(jiān)督管理局投訴稱上述白酒為假酒。經(jīng)鑒定,王某某購買的6箱白酒為假冒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原告據(jù)此請求被告退還貨款9900元,并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297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進貨時查驗了案涉白酒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文件,亦未舉證證明其盡到銷售者的合理審慎注意義務,應退還貨款,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對于消費者購買了“假冒注冊商標的食品”能否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三倍賠償金進行了明確。通過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將“經(jīng)營者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食品”解釋為“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可以更大限度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提前退課遭拒,法院支持退課但要承擔違約責任
2021年4月20日,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揚州某健身中心簽訂了《會籍合約》《私教合約》。會籍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20日,私教常規(guī)課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21日。
2021年5月26日,原告又購買了被告18節(jié)私教拉伸課,課程時間至2021年12月31日結束。2021年11月3日,原告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健身服務合同并退款剩余課程費用,雙方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鑒于健身合同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性質的合同,雙方一旦喪失信任基礎,繼續(xù)履行的可能較小,且該類合同亦不適于強制履行。庭審中,原告堅持,雙方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xiàn),故對原告主張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會籍合約》的訴訟請求,可以支持,但不影響原告違約責任的承擔。
【典型意義】
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私教協(xié)議系典型的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預付式合同系指消費者預先支付全部費用,經(jīng)營者分期分次提供服務的消費模式。經(jīng)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中關于不予退還的約定,明顯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經(jīng)營者應向消費者返還相關預付款項。但若合同解除的原因系消費者單方主張終止消費,經(jīng)營者并無違約或過錯行為的,應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jīng)營者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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