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投保重疾保險需仔細 就診記錄影響保障權益
(資料圖片)
2021年12月7日,S女士在醫(yī)院門診檢查發(fā)現顱內占位性病變,醫(yī)院建議進一步復查。同年12月8日,S女士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醫(yī)療險和重疾險。至2022年1月18日,S女士報案申請理賠表示,于醫(yī)院就診期間,被確診惡性腫瘤。
經核賠人員調查,S女士投保前有就診史——2021年12月7日的就醫(yī)記錄——且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因此,針對該理賠申請,前述保險公司未給付保險責任金。
【案例分析】根據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消費者風險提示】保險消費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既遵循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也能夠避免因未如實告知出現的理賠問題?!叭鐚嵏嬷笔潜kU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基礎,也是投保人履行的基本義務。最大誠信原則為保險基本原則之一,提醒廣大消費者,投保時請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買保險千萬不要存有僥幸心理,以避免潛在的理賠糾紛和經濟損失,如實告知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遇到個別銷售人員誘導客戶不如實告知,消費者也不要聽信,必要時可以舉報,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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