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長打的欠條應該找誰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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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長打的欠條應該找誰要錢?(主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wǎng)記者 吳鐸思
“要了三年多血汗錢,今天終于要回來了!”張某等人拿到判決書后感慨萬千。
近日,新疆喀什地區(qū)塔什庫爾干縣人民法院收到張某等5人起訴李某追索勞動報酬一案,請求李某支付工資22657元及欠款利息。據(jù)了解,被起訴的李某并不是企業(yè)負責人,而自稱只是一名工長。那么,張某等人為何要起訴工長呢?
原來,2019年8月,李某、寧某承包了塔什庫爾干縣達布達爾鄉(xiāng)某路段的修路工程,并招攬張某等5人前往工地施工,且承諾管吃管住。
施工完成后,李某向張某等5人出具了欠條,欠條上分別載明了張某等人干活的天數(shù),以及對應欠付的錢數(shù)。后來,張某等人多次通過電話催要欠款,但李某均拒絕支付。
李某表示,自己與包工頭寧某系合伙承包關(guān)系,張某等人確實是自己招攬,工資結(jié)算后寫下了欠條。然而,由于掛靠資質(zhì)的問題,更換掛靠公司后,變?yōu)橛蓪幠撑c甲方單獨簽訂承包合同,工程進度款也由甲方直接打給寧某,而李某僅為寧某管理工地的工長,寧某也曾表示將支付張某等5人的工資余款。
張某表示,他們也給寧某打過電話,可寧某聲稱欠條并不是自己開具的,因此不會支付剩余的欠款。無奈之下,張某等人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誰簽字,誰被告;誰寫欠條,誰付款”,李某應當承擔付款責任,判決被告李某于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原告張某等5人共計勞務(wù)費22657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寫下欠條,落款為李某自己,因此,李某應當承擔付款的責任,而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李某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此外,李某稱其后來是給寧某打工,但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且5名原告提供的銀行流水單顯示,最后一次的工資是由李某個人賬戶支付,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李某僅是工長的辯駁。同時,法官提醒,不要輕易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出具欠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