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快資訊丨誰受傷誰就有理? 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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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fā)生矛盾后,受傷者一般會受到人們的同情和照顧,這也是人們化解糾紛、照顧傷者的良善思維??稍诿袷略V訟中,“誰受傷誰有理”是行不通的。
王某傍晚時分在小區(qū)內遛狗,發(fā)現(xiàn)小區(qū)內有車輛進入便心生不滿,找保安劉某理論,因情緒激動多次動手推搡保安劉某,爭執(zhí)過程中王某摔倒在地,導致左手手腕骨折,住院治療19天。后來,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安劉某賠償其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4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事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顯示,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發(fā)生沖突的整個過程中,原告多次推搡且毆打被告,被告劉某始終保持克制,多次避讓,被告劉某行為無明顯不當,被告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后原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構成侵權責任。所謂行為違法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在客觀上違反法律規(guī)定,主要表現(xiàn)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故意實施違背善良風俗而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此外,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必要條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就不能構成侵權責任。而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受到不利影響,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害以及精神痛苦。最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還應當具備因果關系。
具體到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發(fā)生口角后,原告多次上前推搡被告,被告均保持克制,主動避讓,整個沖突過程中被告不具備違法行為,且被告對原告摔倒的損害結果也不存在過錯。故被告不構成侵權責任,對于原告的損失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案件提示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若發(fā)生糾紛,務必保持冷靜克制,理性平和地解決問題,退一步海闊天空,切勿因小口角引發(fā)大損失。(閆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