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熱文:司法判例拓展了“過勞死”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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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過勞死”現(xiàn)象的關注,從根本上改變加班文化,減輕勞動者的工作壓力,為勞動者營造更加健康、安全、和諧的勞動環(huán)境。
在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因勞動者“過勞死”引發(fā)的生命權糾紛案引人關注。法院判決指出,勞動者在非工作場合、非工作時間發(fā)生“過勞死”損害時,雖通常無法認定為工傷,但這不能當然排除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雖然不具備工作場合、工作時間等工傷認定要件,但“過勞死”的勞動者依然得到了相應的損害定性和侵權賠償,這是一種勞動保護的突破。南通法院的判例拓展了對“過勞死”的保護范圍,明確了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具有積極的勞動保護示范意義。
按照傳統(tǒng)的法律認知,對勞動者“過勞死”進行工傷定性必須滿足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fā)病或猝死等條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等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受這些條件所限,不少未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fā)病猝死的勞動者或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但在發(fā)病48小時之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勞動者,沒有被認定為工傷,沒有得到相應的待遇。
在南通法院通報的“過勞死”案例中,朱某丙患有基礎性疾病,但朱某丙在發(fā)病死亡前曾連續(xù)超時、超強度加班,對此,用人單位選擇了同意或默認。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存在過錯,構成了違法用工,且用人單位違法用工行為與勞動者的猝死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具有高度可能性,進而根據(jù)比例原則判決用人單位承擔30%的賠償責任。法院的判決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在勞動者“非工過勞死”與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之間建立了符合邏輯的蓋然性因果關系鏈接,化解了直接因果關系在“非工過勞死”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難以發(fā)揮作用的司法難點,打通了保護“非工過勞死”勞動者權益的法治路徑。實際上,這一案例也能倒逼用人單位看清己方責任,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增強合法用工意識,規(guī)范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益及相關待遇。
各地各級法院以及勞動仲裁機構應積極學習南通法院對勞動者“過勞死”引發(fā)的生命權糾紛案的審判理念和司法實踐經(jīng)驗,在類似案件中依法依事實探索對“過勞死”的勞動者的維權邊界或救濟邊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等部門也應通過完善法律細則或出臺法律解釋等方式,明確勞動者“過勞死”的情形、用人單位違法用工的范圍以及二者之間建立一定的因果關系可能性的條件,明確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與侵權賠償責任的比例關系,從而為勞動者或其家屬維權,為法院、仲裁機構辦案提供更加清晰、精準的依據(jù)和指南。
當然,要減少“過勞死”現(xiàn)象,還得靠預防。勞動監(jiān)察部門應加強對超時、超強度加班等違法用工行為的治理;用人單位應摒棄違法用工理念,矯正病態(tài)的加班文化,合理控制勞動者的加班時間和強度,努力呵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勞動者也應關愛自己的身體,不做加班的奴隸。只有整個社會都加強對“過勞死”現(xiàn)象的關注,都盡到一份治理責任,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加班文化,減輕勞動者的工作壓力,消減誘發(fā)勞動者“過勞死”的病灶,為勞動者營造更加健康、安全、和諧的勞動環(huán)境。(劉俐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