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時快訊】拒不支付職工工資284萬元獲刑兩年
法治日報記者 趙紅旗 通訊員 李文晉 付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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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應嚴格執(zhí)行員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難了,應及時與員工溝通,避免勞動爭議糾紛給企業(yè)及員工帶來不必要的訟累。”1月7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法官深入轄區(qū)企業(yè)了解企業(yè)所需所求,并針對企業(yè)歲尾年終常見的勞資糾紛以案說法,引導企業(yè)規(guī)范員工薪酬等相關制度,防范法律風險。
在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楊某被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2022年12月24日,許昌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據(jù)悉,2020年5月12日,許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職工李某等人向許昌市建安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jiān)察大隊投訴公司拖欠職工工資,勞動監(jiān)察大隊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對許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體檢部實際控制人楊某下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許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體檢部10日內(nèi)支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
收到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楊某作為許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許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體檢部的實際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間,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納將公司資金用于支付體檢設備CT機余款、購買體檢試劑及支付水電費等。
立案后,迫于壓力,被告人楊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資的職工支付報酬11萬余元。經(jīng)審計,截至2020年6月30日,許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體檢部欠發(fā)228名職工13個月工資共計284.75萬元。
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人社部門向其下達了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的情況下,拒不支付228名勞動者的工資,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
建安區(qū)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時,楊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建安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遂作出判決。
2022年10月30日,一審宣判后,楊某不服,上訴至許昌中院,其辯護人辯稱,本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事實輕微、社會危害性低,不應以此追究上訴人楊某的刑事責任。
許昌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楊某作為公司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所拖欠公司員工的工資承擔清償責任。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刑法明確規(guī)定,以轉(zhuǎn)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背修k法官介紹說,勞動報酬的清償順序優(yōu)先于普通債權,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其他普通債務時,具有優(yōu)先清償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