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視訊:《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有效嗎?法院判了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高健 通訊員 劉剛
時近年底,勞動糾紛明顯增多,海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少案件的起因是因為——《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安糠钟萌藛挝粸榻档推髽I(yè)經(jīng)營成本,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有部分員工為‘提高收入’,而向用人單位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那么,單位和員工雙方簽訂的《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有效嗎?法官通過真實案例,對此問題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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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承諾書后 員工能否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
小李入職某運輸公司,任行政助理,商定每月工資4000元。入職時,小李稱自己是外地農業(yè)戶口,無需在北京繳納社保,要求公司酌情增加工資至4500元,公司接受該方案。后雙方簽訂《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小李承諾“因本人為外埠農業(yè)戶口,自愿申請不參保北京社會保險,自行承擔未繳納社會保險的相應后果,承諾不因此向公司主張權益”。因此,在職期間運輸公司未為小李繳納社會保險。
去年12月,小李以運輸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書面提出離職。后小李提起勞動仲裁、訴訟,要求運輸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運輸公司認為小李是自愿放棄社保,現(xiàn)在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離職并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小李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法院審理后,判決運輸公司應向小李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xiàn)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經(jīng)濟補償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jīng)濟補償;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
法官指出,本案中,運輸公司客觀上未依法為小李繳納社會保險,小李也確實以此為由提出離職。雖雙方簽訂承諾書,但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該法定義務不因勞動者放棄而免除。換言之,運輸公司與小李間關于“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屬于無效約定。因此,法院最終支持了小李要求運輸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的請求。
簽訂承諾書后 員工能否要求補交社會保險?
小張畢業(yè)后于2019年6月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編程工作,商定每月工資6000元。入職時,科技公司表示公司處于創(chuàng)業(yè)期,希望與員工共同成長進步,為彰顯“合伙人”身份,公司推行的是按月“分紅”的薪資制度,員工沒有社會保險,但公司會為員工購買高端醫(yī)療保險且不久的將來公司會向全體“合伙人”分配原始股。因此,雙方簽署承諾書,小張承諾公司無需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
去年9月,小張發(fā)現(xiàn)公司遲遲未能兌現(xiàn)“購買高端醫(yī)療保險”的承諾??紤]到社保繳納情況對于在京購房、購車的影響,小張計劃提起勞動仲裁、訴訟,要求科技公司“補繳社會保險”,但小張被告知,這應該去找行政部門。后小張向社保部門進行了投訴,要求科技公司補交社會保險。小張按照要求填寫了《社會保險稽核接待投訴登記表》,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工資的銀行流水、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相關材料。不久后,科技公司為小張補繳了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
法官說法:補繳社會保險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
法官明確指出,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不屬于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依據(jù)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因此,有“補繳社會保險”需求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qū)縣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進行咨詢,依法投訴、申請社保稽核。
另外,依據(jù)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本案中,科技公司不僅要為小張補繳社會保險,還需依法繳納滯納金,如科技公司拒不補繳的,還將面臨行政罰款。
公司能否以曾簽署承諾書為由 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小高是某咨詢公司員工,入職時小高曾與咨詢公司簽訂承諾書,載明“因個人原因,自愿放棄在京社保,無需公司繳納在職期間社會保險。承諾不就社保問題追究公司的各項法律責任”。
2022年,小高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但離職后不久,小高就針對社保問題向社保部門進行了投訴。經(jīng)稽核,社保行政部門責令咨詢公司為小高補繳在職期間社會保險,并向咨詢公司按日加收滯納金合計42509.1元。
此后,咨詢公司以小高侵害公司財產權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小高賠償損失42509.1元。咨詢公司認為,小高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而后反言申請社?;耍`反誠實信用原則,小高的過錯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咨詢公司要求小高賠償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判決駁回咨詢公司的訴訟請求。咨詢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現(xiàn)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難以向員工追責
法官分析,本案中,小高向社保部門投訴的行為,其法律依據(jù)是社會保險法中所規(guī)定的“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因此,小高的投訴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另外,公司不存在損失——爭議所涉42 509.1元不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而是咨詢公司因其違法行為而被社保行政部門扣繳的滯納金。
那么,咨詢公司能否向小高主張違約責任呢?
“考慮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能因雙方私下的約定或者承諾進行變更、放棄?!狈ü僬f,小高與咨詢公司簽訂的承諾書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無效協(xié)議,咨詢公司即使起訴要求小高承擔違約責任,也很難得到支持。
法官表示,依社會保險法,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包含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社會保險的征收與繳納屬于公法范疇,用人單位依法為在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系國家法律的強制要求,不因勞動者自愿放棄或主動放棄而免除。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屬于無效協(xié)議。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即使勞動者簽署了承諾書,也將面臨三方面風險:其一、勞動者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離職時,用人單位需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其二、勞動者向社保行政部門投訴時,用人單位需依法補繳社會保險并被加收滯納金。其三、如勞動者在職期間突發(fā)疾病或發(fā)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還需要參照醫(yī)療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