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消息:騾子踹翻電動單車 動物侵權主人當賠
(資料圖)
法治日報記者 王春 通訊員 張建芳
在路上騎行時被騾子踢下車,遭遇這種無妄之災該找誰賠償?近日,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騾子踢倒二輪電動車引發(fā)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騾子主人陸某賠償傷者董某經濟損失8382元。
法院查明,2022年3月10日,陸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帶著騾子途經永嘉縣甌北街道青峰路時,騾子突然將后方駛來的騎行二輪電動車的董某踢倒,造成董某摔傷。受傷后的董某輾轉多個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肩關節(jié)軟組織損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陸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董某無責任。此次事故造成董某摔傷,僅醫(yī)療費就花去近兩千元。董某找到陸某要求賠償損失,陸某卻認為是董某追尾自己的騾子導致事故發(fā)生,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無奈之下,董某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300元。
永嘉法院認為,陸某在駕駛非機動車時攜帶騾子同行,行駛過程中騾子踢倒董某駕駛的電動車造成董某摔傷,陸某作為動物飼養(yǎng)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永嘉公安交通大隊認定原告董某不負事故責任,被告陸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未有不妥,法院予以采信。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飼養(yǎng)動物致害責任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民法典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作為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只要是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即可構成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并不必然以飼養(yǎng)動物咬傷、抓傷他人而作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除法定抗辯事由外,不能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因而飼養(yǎng)者和管理者應當肩負起對動物控制、管理的責任,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標簽: 動物飼養(yǎng) 非機動車 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