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熱議:用工單位耍賴, 派遣單位可否不付工資?
案情簡介
余某于2019年10月1日被A公司勞務派遣至B公司工作,三方簽有《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報酬為與當?shù)刈畹凸べY等額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等,其中基本工資由用人單位A公司支付,其余由用工單位B公司支付。
2021年3月,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xié)議,由B公司支付余某的所有勞動報酬,A公司無需再支付余某基本工資。
【資料圖】
余某自此再未收到過任何勞動報酬。余某遂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B公司根據(jù)《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書》約定向其支付勞動報酬。仲裁裁決A公司支付基本工資,B公司支付績效工資和津貼。B公司認可仲裁裁決,但A公司認為其未支付基本工資是由于與B公司達成協(xié)議,且2021年3月后未收到B公司的員工工資結(jié)算款,故基本工資不應由其支付,后訴至法院。
判決結(jié)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包括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按月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案中,2021年3月后,A公司作為勞務派遣中的用人單位未向在職勞動者發(fā)放工資,實屬不當,故應補付。A公司主張與B公司約定此后工資由后者支付,但此為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內(nèi)部約定,對外而言,效力不應及于勞動者,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依據(jù)與用工單位達成的協(xié)議,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勞務派遣中,雖然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分離,用人單位不實際使用和管理被派遣的員工,但此時的用人單位仍然屬于《勞動合同法》定義的“用人單位”,依法負有“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包括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等。即使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有特別約定,也不能突破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認為用工單位存在拒不結(jié)算工資等違約行為,應該向用工單位主張違約責任,而非停發(fā)勞動者工資。再說,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達成的是其他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約定的協(xié)議,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協(xié)議只能約束合同雙方,在勞動者未簽字認可前,其效力不能及于勞動者。
(據(jù)勞動報消息 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