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微動態(tài)丨職工發(fā)生工傷時參保未繳費 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嗎?
建筑工人發(fā)生工傷時,用人單位已為其申報辦理工傷保險,但尚未繳清工傷保險費,工傷職工能否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資料圖片)
工傷保險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是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主體。對于建筑業(yè)而言,國家陸續(xù)出臺了多項政策支持建筑業(yè)參加工傷保險,并將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xù)時的條件之一,以保證工程安全施工。本案中,工傷保險經辦單位核定的工傷保險期限早于繳費期限,經辦單位因未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被法院判決依法支付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
事件
職工發(fā)生工傷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被拒
劉某是某建筑勞務公司的職工,被派遣至某建設集團一工地工作。2016年12月26日,劉某所在建筑勞務公司通過工地項目部為其申報參加工傷保險。2017年1月1日上午,劉某在駕駛摩托車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2018年3月9日,劉某此次受傷經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被鑒定為七級傷殘。2019年7月初,劉某向當地社保局提出申請,要求支付自己的工傷保險待遇。社保局口頭回復劉某稱,因其所在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于2017年1月12日完清,其有效保期開始時間為2017年1月13日,劉某受傷時,該項目的工傷保險還未生效。據此,當地社保部門表示不予支付劉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劉某表示,自己多次找到當地社保局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被該單位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并且也不出具拒不支付的書面理由。為此,劉某將當地社保局訴至法院,要求其向自己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等共計14萬余元。
庭審中,某建筑勞務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該公司表示,劉某的確是在該單位的項目部工作時受傷,公司為此項目的員工都參加了工傷保險,劉某所在項目部參保時間為2016年12月26日,保險生效期為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11月9日。
社保部門
工傷發(fā)生時尚未繳納工傷保險 不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劉某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工傷、七級傷殘的書面證據以及相關參保證明。
當地社保局辯稱,2016年12月26日,劉某所在工地作為建設項目在該單位工傷保險科辦理了工傷保險手續(xù),并填寫了《建筑企業(yè)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登記表》,還簽一份協(xié)議書。根據該協(xié)議書第三條約定:“乙方(某建設集團)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入甲方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專戶,并將繳費回單交甲方備案,乙方正常申報并足額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參保視為生效,否則參保無效,……”根據《完清工傷保險費情況系統(tǒng)截圖》顯示,該公司完清費用時間為2017年1月12日,有效保期開始時間為2017年1月13日。而劉某受傷的時間為2017年1月1日,即劉某受傷時,該建筑項目的工傷保險并未生效。根據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第八條規(guī)定:“乙方未按本協(xié)議規(guī)定按時繳費的,乙方欠費。乙方欠費期間發(fā)生的工傷,乙方工傷職工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乙方支付,補繳費后,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和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以外的新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甲方按規(guī)定支付。”社保局認為,根據該協(xié)議,劉某的工傷待遇應由乙方支付,而不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審
社保部門違規(guī)為建設單位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工傷保險未繳費生效不是抗辯理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地社保局提交的完清工傷保險費情況系統(tǒng)截圖應予以采信,但屬于內部系統(tǒng)截圖,不能達到證明本案涉及的工傷保險的生效時間的目的。此外,社保局提交的協(xié)議書屬于社保局與總承包方之間簽訂的協(xié)議,其中產生的權利義務不能約束作為勞動者的員工,其并不能達到被告證明本案涉及的工傷保險的生效時間,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社會保險法》第八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北景副桓嫔绫>志哂胸撠熭爡^(qū)內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工作的職權,被告主體適格。
本案中,某建設集團于2016年12月16日辦理了涉案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當地社保局核定參保起始日期為2016年12月27日;核定參保結束日期為2018年11月9日。社保局向劉某出具的《參保證明》載明,劉某于2016年12月26日參加了工傷保險。原告劉某受傷時間在參保有效期內,因此,社保局應向劉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劉某請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由社保局依職權審核。
社保局與某建設集團于2016年12月26日通過簽訂協(xié)議書的方式約定參保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范性文件依據,其中該協(xié)議第三條和第八條的約定違反建筑業(yè)工傷保險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文件明確,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xù)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fā)施工許可證。法院認為,該條規(guī)定賦予社保部門嚴格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職責,督促參保單位一次繳清保險費后才出具參保證明,沒有參保證明建設單位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當地社保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違規(guī)為建設單位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現辯稱參保生效時間從實際繳費時間起算,劉某受傷時工傷保險還沒生效,不應向原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當地社保局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劉某的工傷保險待遇進行核算計發(fā)。
上訴
參保有效期應為參保申報期與事實有誤 社保局不存在違規(guī)辦理參保登記
當地社保局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參保有效期為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11月9日,并確認劉某在參保有效期內,該事實與客觀事實有誤,有違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該單位認為,本案參保有效期應為2017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2日。劉某受傷時該項目僅是在申報登記期間,因單位未交費,工傷參保并未生效。劉某所在建設項目雖然已經申報參加工傷保險,但并沒有按時完清應繳納工傷保險費,尚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劉某發(fā)生工傷時,企業(yè)并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劉某所產生的工傷待遇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范圍。工傷保險科出具的《參保證明》中,關于參保有效期應為參保申報期,該證明與客觀事實有誤。本案審理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不能因此造成社?;鸺皣邑斦膿p失。
此外,社保局上訴稱,該單位并不存在違規(guī)辦理參保登記的問題。劉某所在工地項目部辦理參保手續(xù)時該單位已經出具了《建筑企業(yè)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登記表》,表上也體現了申請參保信息和應繳工傷保險費總額,同時簽訂了參保協(xié)議并提供了參加工傷保險業(yè)務一次性告知書。因為工傷保險費的征繳職能在地稅部門,社保局并不清楚該項目是否按時繳費,且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也沒有要求社保局單獨提供參保證明。由此看出社保局已經正常履行了法定職責,且社保局已將參保證明通過郵件補發(fā)形式告知了某建設集團和某建筑勞務公司,不存在違規(guī)為建筑單位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的問題。
二審
社保局核定參保起始日期早于繳清保險費日期 為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當地社保局對涉案工地建設項目部出具的《建筑企業(yè)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登記表》登載“核定參保起始日期”為2016年12月27日,而建設單位實際繳清保險費的日期為2017年1月12日,劉某交通事故受傷之日為2017年1月1日。對劉某工傷保險的起算日期如何認定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根據人社部門做好建筑業(yè)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按規(guī)定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建設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xù)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fā)施工許可證。由此可見,社保局應在參保單位一次性繳清保險費后才能出具參保證明。社保局核定的參保起始日期早于繳清保險費之日,系其未能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對此產生的不利后果不應影響劉某的合法權利。社保局與某建設集團雖簽訂有協(xié)議書,但合同具有相對性,其約定事項不能對劉某產生拘束力。
據此,二審法院認為,劉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在參保有效期內,社保局應當依職權對劉某請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審核后,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