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夫妻間房產贈與能否撤銷?
周先生在婚前答應與林女士結婚后贈與其兩套房產,林女士對于周先生的口頭保證始終懷疑,在林女士“施壓”下,周先生與其簽訂了一份贈與協(xié)議。雙方婚后感情甜蜜,周先生也如約將約定的一套房產過戶給了林女士,約定的另一套仍然在周先生名下。
但好景不長,雙方還是走向了離婚,在訴訟中周先生主張自己撤銷了贈與,兩套房產并非是林女士的個人財產。
那么,周先生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對于未過戶的房產,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1.雙方已經(jīng)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基礎;
2.贈與的標的物是房產;
3.房產尚未進行轉移登記或“加名”的變更登記,贈與人仍是該房產的所有權人;
4.贈與人行使的是房產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而非法定撤銷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32條規(guī)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條的規(guī)定處理。
民法典第658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對于已經(jīng)辦理房產過戶的,認定為已履行部分有效
夫妻一方將其所有的兩處以上房產贈與另一方的,部分房產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后,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提出對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請求繼續(xù)履行。這類糾紛在實際中不在少數(shù)。實踐中的判定思路為:認定已經(jīng)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尚未履行的部分,按照民法典第658條的規(guī)定處理,如果贈與房產未辦理過戶登記或者公證手續(xù),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對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律師提示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之間贈與房產時,贈與合同未經(jīng)過公證的情形下,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如果贈與合同經(jīng)過了公證,則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建議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如果無法及時變更,先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夫妻間贈與財產,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前提必須是個人財產,并且動產需要實際交付,不動產需要變更登記或者公證,否則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一定要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既要了解財產的權屬,還要了解轉移權屬的方式。
(雷春波 李倩蕓 作者系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