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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聞】花錢托人找的工作不合意 費用能否要回?


(資料圖片)

花錢托人找工作的情形,雖然近年來已經(jīng)大大減少,但在一些地方仍有出現(xiàn)?!睹穹ǖ洹返念C布施行后,花錢托人找的工作如果不如意,費用還能要回來嗎?

■基本案情:                              

花錢找工作 說好的長期工未兌現(xiàn)

閻女士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劉某、王某夫妻二人。二人稱,能給孩子辦長期合同工,在山東某電廠上班,月收入5~6000元,工作性質(zhì)為機修工,收入高、工作輕松。閻女士于2018年9月5日,將現(xiàn)金65000元交給了劉某。當日,劉某向閻女士出具《收款存根》,載明:收到戴某某學雜費65000元?!妒湛畲娓饭聻椤吧綎|臨沂某教育集團陜西電力培訓安置辦公室”。劉某承諾為戴某某安排工作。

同年9月8日,在劉某、王某安排下,甲方山東臨沂某電力培訓安置學院、經(jīng)辦人崔某龍與乙方戴某某簽訂《就業(yè)協(xié)議》,約定:“甲方應向乙方如實介紹用人單位情況,單位經(jīng)實習培訓后調(diào)入某集團電鋁分公司。學生以我校學生身份入廠,實習結(jié)束后,與某集團簽訂勞動合同,按國家勞動法規(guī)定辦理保險,屬于長期合同制。就業(yè)單位及地區(qū)為山東某集團鋁電公司電廠?!痹摗毒蜆I(yè)協(xié)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并由“山東臨沂某教育電力培訓安置辦公室”在甲方蓋公章處蓋章。

戴某某到山東后,打電話給閻女士說,其被安排在山東某電廠分廠干洗煤推煤臨時工,月工資為2000元。

閻女士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劉某、王某返還其現(xiàn)金6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                                  

構(gòu)成不當?shù)美?nbsp;應當返還費用

劉某、王某對收取閻女士65000元、給閻女士兒子安排工作不持異議,稱收取的是居間費、學費、培訓費和安置費的總和。對此,閻女士不予認可。閻女士稱,自己的孩子在學校一天課都沒上過,而且劉某、王某給自己兒子安排的是臨時工,并非約定的長期合同工。對此,劉某、王某不能提供對閻女士兒子進行培訓實習以及閻女士兒子與某集團鋁電公司電廠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jù)。

劉某、王某提供了臨沂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聘書》、書面證明、《學生審批分配表》《學生在校學習培訓及實習就業(yè)情況詳單》等證據(jù),但均未對此證據(jù)的真實性提供佐證,也未提供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等涉案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性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我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劉某、王某以給閻女士之子安排工作為由,收取了閻女士65000元,沒有法律根據(jù),構(gòu)成不當?shù)美?。故閻女士申請返還65000元的訴求,合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庭審中,劉某、王某辯稱收取的65000元是居間費、學費、培訓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但未提供閻女士兒子與某集團鋁電公司電廠簽訂勞動合同媒介服務(wù)的證據(jù)以及對閻女士兒子已經(jīng)進行了教育培訓服務(wù)的證據(jù),且未提供案涉教育培訓公司、機構(gòu)的合法性證據(jù)以及出具的書面證明的真實性證據(jù),不予采信;辯稱雙方是居間介紹工作關(guān)系、立案案由不當?shù)美e誤的意見,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采信;辯稱閻女士兒子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應為本案訴訟人,閻女士主體錯誤的意見,因案涉65000元是閻女士,而并非閻女士兒子交給劉某、王某的,故其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一審判決:劉某王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共同返還閻女士閻女士65000元。案件受理費1425元,由劉某、王某負擔。

■二審:                                  

委托合同違反公序良俗 應當返還費用

劉某、王某與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wù)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否則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結(jié)合雙方證據(jù),可以認定閻女士委托劉某、王某,為其子幫忙找工作,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guān)系,故本案案由應為委托合同糾紛。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行為,應當符合社會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成立勞動關(guān)系,應當本著自愿公平和公開的原則進行。托人拉關(guān)系安排工作,擾亂了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以此收取錢款,更不符合善良風俗。劉某、王某以收取費用的方式,通過關(guān)系為閻女士之子安排工作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屬于無效的法律行為,因此取得的錢款亦應當予以返還。本案根據(jù)雙方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劉某、王某參與了為閻女士之子安排工作的事宜,且收取了閻女士錢款,故劉某、王某收取閻女士65000元,沒有合法依據(jù),應予返還。

綜上所述,劉某、王某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425元由劉某、王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jù)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周斐)

標簽: 就業(yè)協(xié)議 合同關(guā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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