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負債百萬轉贈房產 撤銷贈與保全債權
(資料圖)
法治日報記者 張雪泓
欠他人勞務費上百萬元,卻以孫女上學為由將自己名下唯一房產贈給兒子,導致債務無法履行,這樣的贈與是否有效?近日,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債權人撤銷之訴,判決撤銷了債務人王某與兒子之間的贈與合同。
2013年至2019年的六年間,王某欠下張某勞務費142萬元。2019年7月,兩人簽訂還款協議,約定2020年年底前,王某將142萬元給付張某。協議簽訂不久,張某去世,王某也不再提還款的事情。
后因王某一直沒有還款意愿,張某的家屬將其告上法庭。經過法院調解,王某答應給付張某家屬142萬元勞務費及利息。但此后,王某拒不履行調解協議,張某家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沒有發(fā)現王某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
2021年4月,張某家屬向密云法院提供線索稱,2016年6月,王某將自己名下一套位于密云某小區(qū)的房產贈與兒子小王,并辦理了過戶登記。張某家屬隨即以王某與小王簽訂的贈與合同危害其債權實現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合同。
庭審中,王某稱將房屋贈與兒子是因為孫女已經到了學齡,為了孫女能就近入學才將房屋過戶,自己不存在惡意,不同意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院此前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已經確認張某家屬對王某享有債權,該債權的成立時間早于王某贈與房屋的時間。本案經執(zhí)行,債權未得到全面清償。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王某,其在對外負有債務時處分財產,應以不影響其個人清償債務的能力為前提。王某將房屋無償贈與小王,具有使張某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故張某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因為贈與的房產不可分割,故張某的繼承人要求撤銷對涉訴房屋的贈與,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支持張某家屬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現實中,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處分財產的行為并不少見。債權人撤銷權之訴便是針對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這一行為設立的,其目的在于賦予債權人在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損害其債權實現時,可以通過起訴方式撤銷債務人轉移財產行為的法律效力,從而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實現債權保全。
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一是債權人享有合法的金錢債權;二是債務人須于債權成立之后實施了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三是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即債務人處分財產后資不抵債持續(xù)至債權人起訴撤銷時;四是如果債務人有償轉讓財產主觀上須有惡意,受益人受益時須明知債務人處分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無償轉讓財產則不需要債務人或受益人具有主觀惡意;五是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官同時提醒,在交易活動中要秉持誠信原則按期償還債務,如要處分財產,應以不影響個人清償債務的能力為前提。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可能面臨被起訴撤銷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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