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看:工作期間如廁途中發(fā)生意外應認定為工傷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對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導致的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那么,職工工作期間如廁途中發(fā)生事故傷害,是否能夠認定工傷?職工如廁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呢?法院認為,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廁所是其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職工工作期間如廁途中被撞傷引發(fā)工傷認定爭議
葉某原是某公司噴裝車間職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10月1日17時10分許,葉某工作期間在廠區(qū)騎摩托車上廁所途中,與公司叉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受傷。雙方因賠償問題發(fā)生糾紛。
由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葉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認定事實勞動關系。2016年8月22日,勞動仲裁委裁決葉某與某公司之間事實關系成立。隨后,葉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7年5月8日,當地人社局作出冀傷險認決字(2016)0403753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葉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工傷。
此后,某公司對該決定不服,向當地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人社局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某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及行政復議決定。
用人單位
上廁所途中發(fā)生事故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某公司提出,當地人社局的認定事實錯誤,葉某是在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事故。對于這一說法,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兩位證人的證言,這兩名證人均系該公司職工。該公司表示,葉某的工作崗位到廁所根本不通過發(fā)生事故的道路。車間內就有廁所,如果是去廁所根本不會發(fā)生事故。此外,葉某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上廁所發(fā)生事故并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某公司同時提出了工傷認定時效的異議,表示,葉某于2015年10月1日發(fā)生事故,2016年11月15日申請工傷認定,已超過一年時效,人社局受理該申請存在程序違法。
人社局
廠區(qū)內廁所是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職工因生理需要上廁所途中發(fā)生意外屬于工傷
法庭答辯中,當地人社局表示,葉某在工作期間,因生理需要上廁所,由于廁所距離工作地點較遠,為節(jié)省時間,其在騎摩托車前往途中,與公司的叉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受傷。根據《勞動法》第3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上廁所雖然是人的自然生理現象,但還是人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廠區(qū)內的廁所是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補充,在工作時間因生理需要而上廁所的過程中發(fā)生意外,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葉某在廠區(qū)內駕駛摩托車的行為,不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不適用道路交通的責任劃分。葉某的申請沒有超期,人社局受理了葉某的申請后,依法向當事人各方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認定程序合法。
針對某公司提出的,葉某是在下班途中,而非工作期間發(fā)生事故的觀點,當地人社局表示,該公司提供的證人是該公司職工,與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陳述違背日常生活邏輯。如果葉某是在五點下班,那么,發(fā)生事故時,與其同崗位同工種的人都應該下班,在廠區(qū)內應該有多人見證,這是符合客觀事實的。而葉某發(fā)生事故時,僅有裝車工作人員看到了,表明廠區(qū)道路內人員稀少,不符合下班的事實。僅憑上述兩位證人證言認定葉某系下班,證據不足。某公司應當提供具有葉某簽字或打卡的考勤記錄證明該公司存在五點下班的規(guī)章制度及葉某當時下班的客觀事實。
一審
職工工作時間因生理需要上廁所途中發(fā)生意外屬于工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葉某系某公司職工,其是在上廁所途中受到的事故傷害。根據法律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上廁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現象,是人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廠區(qū)內的廁所是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補充,葉某在工作時間因生理需要而上廁所的過程中發(fā)生意外,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當地人社局依申請所作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當地政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
關于某公司認為葉某申請工傷超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第五項規(guī)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其近親屬原因。據此,當地人社局受理葉某工傷認定申請并無不當。
據此,法院駁回了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用人單位上訴 職工發(fā)生意外時已下班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是葉某發(fā)生意外傷害時,已下班,不是在工作期間造成的傷害。該公司表示,公司下班時間是五點鐘,在五點十分不是工作時間。一審法院認定下午五點十分是工作時間不符合事實。
此外,該公司提出,葉某不是去廁所途中造成的傷害,認定該事實沒有證據證明,且騎著摩托車去廁所就是笑話。該公司表示,葉某工作的車間是生產車間,不允許存放車輛,葉某和其他員工的車輛都存放在西邊另一個空車間。那里的廁所和摩托車距離僅30米左右。如果本車間廁所不方便也會在那里去。不在車間如廁反而騎摩托車到外邊,不符合常情。
某公司認為,工傷認定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而葉某的受傷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即使認定的葉某是去廁所途中受傷,按照上述規(guī)定也構不成工傷。葉某的工作場所是復膜車間。事故發(fā)生在復膜車間之外,是廠區(qū)的道路上。工作場所是“職工日常工作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睆S區(qū)的道路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不是在工作場所。且葉某是在回家途中受傷,不是因為工作原因。葉某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無脾照摩托車,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該公司認為,本案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應當適用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
結果
勞動者的合理生理需要應受法律保護
二審期間,某公司提交了相關證據以及證人證言。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交的證據和證人證言不構成二審期間新證據,且證人與某公司有利害關系,故不再組織質證,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是勞動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任何用工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衛(wèi)生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廁所是其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葉某在工作時間因生理需要而上廁所的過程中發(fā)生意外,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當地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當地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
二審法院認為,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難以支持,依法駁回其上訴。
此案經河北省高院再審。再審法院認為某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駁回其再審申請。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