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子女買房,贈與或借貸如何認定?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婚房,本意是為子女解決或改善居住條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倘若子女婚姻關系破裂,面臨分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時,這種財產分割表面上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實際上暗含了對父母財產的分割,可能造成父母資產大幅縮水、財富代際傳承目的落空。近來,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處理了兩起父母起訴子女及其配偶要求歸還購房出資款的糾紛,作為子女離婚糾紛的衍生訴訟,這兩起案件有同樣的起因,卻有不同的結局。
兒媳要離婚,公公要求歸還購房款
小莉結婚沒多久,丈夫小科就因涉嫌犯罪被羈押了,這一分離就是兩年多。小科出獄后,夫妻倆時不時因生活瑣事而爭吵。一吵架,小莉會回娘家去住,為此小科很是犯愁。
小科想,是不是生個小孩作為感情黏合劑,夫妻感情就能恢復如初了?小科剛把要孩子的想法跟小莉提出來,小莉就向他拋出了一連串問題:婚禮怎么辦?房子怎么辦?原來,夫妻倆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還沒有辦過婚禮,而且夫妻倆跟公婆住在農村的自建房里,沒有自己的房子,兩代人一起生活,難免磕磕碰碰,小摩擦不斷。
小莉的想法是要孩子可以,但要先在城里買房、辦完婚禮后再要。這讓小科犯了難,他和小莉本就沒什么積蓄,自己又剛出獄不久,收入不高,父母經濟條件也一般,婚禮好辦,但想在城里買房可不容易。看小莉態(tài)度堅決,小科也感覺以前虧欠了小莉,想要彌補。于是,小科找到父母商量,小科父母多方籌措,湊了20萬元給小夫妻倆,終于幫兒子兒媳在城里買了房。
沒想到,平靜的日子剛過了兩年,小莉和小科的感情就急劇惡化,最后鬧到了要離婚的地步。親戚朋友們輪番規(guī)勸,夫妻倆還是沒辦法和好,小莉一紙訴狀提出離婚。
小莉沒想到的是,這邊自己的離婚訴狀剛遞交,那邊,小科爸爸也遞交了一份要求小科和小莉共同歸還借款20萬元的起訴狀。小科爸爸向法院提供了一張由兒子小科出具的借條,作為借款的證據。小莉提出,自己和小科都沒有向小科父母借錢,買房的錢是小科父母自愿支付的,這張借條是小科和他爸爸在自己提起離婚訴訟后惡意串通編造的。小莉還提交了一份錄音,證明小科爸爸曾表示“買房子的錢……我不需要你們負擔。我自己借來的錢我自己會還”。
法院認為,本案系離婚糾紛引發(fā)的原家庭成員間的債權債務糾紛?;谖覈鴤鹘y(tǒng)的婚姻家庭觀念,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債權債務多限于口頭約定的特點,結合小科是獨生子的客觀實際,就本案中各方權利義務的認定,除相關證據外,尚需結合當地婚姻家庭方面的傳統(tǒng)文化和習俗,予以綜合評判。同時,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系借款還是贈與,應探究父母與子媳的共同本意。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在購房時的本意是贈與,但對小科嗣后自行與父親協(xié)商變更為借貸關系亦予尊重,借貸關系僅在小科與其父親之間有效。
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的別墅之爭
老江經營著一個紅木家具加工廠,長子小江夫婦都在加工廠里幫忙,由老江發(fā)工資。老江還有一個在上大學的小兒子。
2020年上半年,小江夫婦與老江商量,在城里買房以方便女兒在城里上學,老江欣然同意。沒多久,小江夫婦便看中了城里一幢建筑面積700多平方米的別墅,房價880萬元。老江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和手續(xù)費,別墅登記在小江夫婦名下。之后,小江夫婦用該套別墅作抵押,從銀行貸款了400萬元,給老江用于經營紅木家具加工廠,貸款利息都是老江支付。
別墅剛買了不到一年,小江的妻子向法院起訴,要與小江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老江也隨即一紙訴狀起訴小江夫婦,要求歸還借款890多萬元,并提供兒子小江書寫的兩份借條作為證據。
兒子小江對借款表示認可,但小江的妻子卻不認可。小江的妻子表示,自己沒有巨額收入,不可能借錢購買價格如此之高的房屋,承擔如此巨大的債務風險,而且,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在傳統(tǒng)習慣中默認系贈與行為,要求子女一方對贈與負舉證義務是不合理的。
老江則表示,這個別墅其實是自己買的,因為考慮到孫女上學的問題,所以登記在小江夫婦名下。自己有兩個兒子,他對兩個兒子都是公平的,小兒子馬上要大學畢業(yè)了,自己也不是富豪,不可能不顧小兒子而單獨為大兒子買別墅。而且,買房的錢也是自己東拼西湊出來的,這從他后續(xù)又用這套別墅抵押貸款也可以看出來。他曾經叫過小江的妻子在借條上簽字,但其一直未簽字,因為都是一家人,也就沒有再堅持。
法院認為,老江為小江夫婦出資購房,不能當然視為贈與,在案也沒有證據證明老江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老江共育有兩子,且均已成年,其不顧次子而單獨贈與長子夫婦巨額財產顯然不符合常理,而且庭審中,雙方都確認在此之前,老江從未有過向小江夫婦贈與大額財產的先例。同時,考慮到購房款大部分是匯入小江的妻子賬戶,小江的妻子對購房款來源于老江是知情的,且款項用于購房和家庭生活支出,故一審認定由小江夫婦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小江的妻子上訴后,雙方在二審達成了調解。
觀察思考
出資款認定需平衡各方利益
審判實踐中,對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認定為贈與或借貸均有大量案例。但此種司法裁判現象卻并不能簡單地評判為“同案不同判”。
一方面,法律很難在家事審判領域對這種具體情況有差異的事實問題作出特別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情勢難免發(fā)生變更,因此,司法裁判自然不可能做到完全統(tǒng)一。
另一方面,法院在個案審理中對父母出資款性質的判斷,需在考慮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本意的同時,兼顧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參考本地婚姻家庭方面的傳統(tǒng)文化和習俗,努力追求情、理、法的有機統(tǒng)一。
但這種努力并不容易:父母為子女出資時一般無明確約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舉證通常亦不充分,法院無論認定為借貸或贈與均未必符合他們的初衷。在愛情消弭、婚姻破裂、家庭解體、財富切割的傳導鏈條上,每個人都試圖抓住一絲機會以維護自身利益最大化。司法裁判對款項性質的判斷可能不同,但對價值利益的平衡、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對公平公正的追求卻是相同的。(蔣翠容 樓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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