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失誤摔落嬰兒 家政公司應否賠償?
請月嫂住家服務,正在成為女職工“坐月子”的一種常見消費方式。月嫂、客戶及家政公司三方之間到底是何種法律關系,看似清楚,實則糊涂。一旦發(fā)生糾紛,月嫂、家政公司的互相推諉扯皮,不僅給消費者帶來損害,也影響了家政服務業(yè)的正常健康發(fā)展。河北省廊坊市兩級法院審理的這樣一起案件,給廣大職工群眾帶來有益啟示。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0日,何父、徐母生育龍鳳雙胞胎,何某系雙胞胎中的兒子。因精力有限,無法同時照看兩個孩子,徐母通過固安生活圈,查找到在廊坊市的某品牌月嫂,卻聯系到當地另一家固安縣某家政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9月21日,何父作為甲方,與乙方張某(月嫂)、丙方廊坊市某家政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廊坊公司)簽署《家政服務協議》,但在協議書上蓋章的丙方為固安公司。
協議約定:乙方住家,工作時間為全天。服務期限為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18日。關于報酬約定,甲方把乙方報酬和丙方的中介費共計5000元打入丙方賬戶,丙方在結束服務三日之后代甲方支付報酬,未經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項,否則由此引發(fā)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負責;協議終止或結束,乙方憑客戶簽字的服務單和工作日志到丙方領取報酬。
2019年9月23日凌晨兩點半左右,張某抱著何某時,將其摔落在地上。北京市兒童醫(yī)院當天下達了病危通知書。經過8天的留院治療后回家休養(yǎng)治療,該醫(yī)院診斷證明為:墜落傷、顱內出血、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彌漫性軸索損傷、頭皮血腫。最初張某隱瞞了孩子受傷的原因和事實,經警方詢問張某才承認事實。何某受傷后,固安公司未另行指派他人提供服務,遂退還4000元費用。
何某及其父母認為,張某、固安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何某(何某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起訴,以下簡稱為原告方)向一審固安縣人民法院起訴,主要請求是判令被告張某、固安公司支付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等。
■一審:月嫂與家政公司事實上形成雇傭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對于張某在履行月嫂工作中因自身重大過失造成何某受傷的事實法院予以認定。因固安公司在家政服務協議上加蓋了印章,事實上也是固安公司與原告方洽談家政服務事宜,原告方在蓋章時未提出任何異議,故不存在原告方受欺騙簽訂合同的事實。
對于張某與固安公司的關系,法院認為,原告方是與固安公司聯系,并由固安公司指派張某提供月嫂服務的。根據三方簽訂的服務協議,乙方張某須在協議終止或結束,乙方憑客戶簽字的服務單和工作日志到丙方固安公司領取報酬,且如果休息需向丙方固安公司報備。事實上,張某接受丙方固安公司管理,受固安公司委派到原告處提供服務,雙方關系雖然未具備嚴格意義上的雇傭關系的表現形式,但事實上已形成了雇傭關系。
原告方雖然以家政服務合同糾紛起訴,但根據本案事實及案情,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相關法律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張某在提供家政服務過程中導致何某受傷,后因隱瞞事實造成何某耽誤醫(yī)治,釀成何某險些失去生命的嚴重后果,對于張某給何某造成的損失,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作為雇主,被告固安公司應對原告方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方的合理損失,經法院核實,合理合法損失合計27349.69元。對于固安公司給付原告方的4000元,因何某受傷后張某未繼續(xù)提供服務,固安公司也未另行指派他人提供服務,應認定為退還的家政服務費。對何某的后續(xù)治療費用、殘疾賠償金,應待何某符合鑒定條件后依據鑒定結果另行解決。
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22民初158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主要內容如下:1.張某賠償原告方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7349.69元;2.固安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家政公司僅為中介的主張不予支持
上訴人張某、固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固安公司上訴稱: 張某、固安公司與何某之間簽訂的是三方的居間合同,固安公司與張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并且張某與何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均認可二者存在雇傭關系,當事人對該事實的自認,法院應當予以采信。
張某上訴稱:張某到何家照顧何某,是履行固安公司指派履行家政服務員的職務行為,對于張某的職務行為給何某造成的損害,應當由雇主固安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固安公司退還給何某的4000元是其支付的治療費,而不是退還的家政服務費。
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二審法院予以認定。二審法院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三方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何家通過固安公司尋找到家政人員張某,何父將款項直接支付給固安公司,在張某為何某提供服務后再到固安公司領取報酬。雖然具體的工作內容由何某家人安排,但上述過程也反映出固安公司對張某的工作有管理監(jiān)督的性質,并且其在與何某家人溝通時明確表示其公司不收中介費。因此,對于固安公司主張其只提供中介服務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張某主張其系履行職務行為,應當由雇主承擔責任的主張。法院認為,張某在履職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張某與固安公司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雙方可另案解決。
2020年12月12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民終6296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84元,由張某、固安公司各負擔242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賀耀弘)
標簽: 家政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