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寵物貨不對板 構成欺詐退一賠三
法治日報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鹿萱
家住浙江溫州的林先生花費近萬元網購品相好的貓用于配種,結果一步步被賣家“套路”,收到的寵物貓“所見非所得”。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這起案件,支持林先生要求賣家“退一賠三”的主張。
林先生家中養(yǎng)了四只小貓,為給貓配種,便于2021年8月21日在某二手網絡交易平臺發(fā)布求購“長毛金漸層12色種公貓”的信息。位于福建的張某看到消息后聯(lián)系林先生,表示有其需要的寵物貓。林先生反復強調自己求購的貓的品種后,張某將林先生所購寵物貓的相關視頻發(fā)送給他供確認。林先生隨后向張某微信支付了500元作為定金。
同年8月24日,雙方通過微信聊天達成最終電子《購貓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林先生購買公貓一只,本貓色號為標準ny12色長毛金漸層,價格為9500元,費用包含疫苗、體內外驅蟲、運輸費用。賣家張某承諾,使用航空托運、三天內發(fā)貨,發(fā)現有任何外形不符或疾病買家可無條件退回,退還相應費用。
然而,收到寵物貓后,林先生發(fā)現其收到的貓像是“流浪貓”,市場價可能只值100元,與賣家張某承諾及拍視頻確認的貓不符。林先生將接收的寵物貓拍攝視頻發(fā)送張某,要求退貨退款。后因雙方就退換貓、退還購貓款等事宜意見不一,林先生將張某訴至鹿城區(qū)人民法院,主張解除合同、“退一賠三”、賠償運輸費用及寄養(yǎng)費用等合計4萬余元。
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欺詐,應當“退一賠三”。同時,林先生應當將接收的寵物貓退還張某。由此產生的返還寵物貓的運費、寄養(yǎng)費用均因張某違約行為造成,是客觀需要支付的必要費用,酌情認定兩項費用合計3500元。據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訂立的電子協(xié)議,張某向林先生支付合計4萬余元款項。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張某在微信和購貓協(xié)議中多次承諾林先生所購寵物貓和其發(fā)送的視頻一致,但最終交付給林先生的寵物貓與其提供的視頻存在明顯差異,與雙方約定的顯然并非同一只寵物貓。綜合雙方合同訂立、發(fā)貨方式、發(fā)貨時間以及出現貨不對板后張某未提供原物證據,向林先生交付明顯與約定不符的寵物貓,其行為明顯有悖誠信,已構成欺詐。林先生要求撤銷其與張某簽訂的購貓協(xié)議以及要求退還購貓款9500元并按照購貓款的三倍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故作出如上判決。
標簽: 網絡交易平臺